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聘任
普通高中教育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级及以上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级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级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县内首创或先进;(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