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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3/2025-00247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兰陵县资源规划局
  • 发文字号 兰陵自然资规字〔2020〕60号
  • 成文日期 2020-08-06
  • 发布日期 2020-08-06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失效
  • 名 称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意见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意见
兰陵自然资规字〔2020〕60号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意见

兰陵自然资规字〔2020〕60号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要素配置和差别化用地机制改革,优化我县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地方式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等,在符合城乡规划(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差别化管理,推行弹性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不同方式供地。丰富供地方式,增强供给弹性,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

(一)弹性出让方式。

在坚持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对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项目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外,C类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根据产业类型和企业生命周期,在20-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和出让价格,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租赁方式。

对短期产业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租赁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租赁方和承租方共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使用要求。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为1-10年,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三)先租后让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供应工业用地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期不得超过3年,承租方在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实行先租后让的工业项目,宗地成交后,应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租赁方同意,可将租赁土地办理出让手续。

二、差别化地价标准

以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体现差别化土地供应,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差别化地价管理。

(一)出让价格体系。

出让价格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经县土地底价决策小组确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

(二)租赁价格体系。

按照工业用地市场租金标准与土地成本价格相均衡原则,依据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按年折算工业用地租赁最低租金标准。工业用地租赁最低租金标准价格体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结合我县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租赁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经县土地底价决策小组确定。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租赁最低租金标准。

三、严格差别化用地管理

(一)强化工业项目准入管理。

1.由县工信局和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标准、退出机制、考评细则,严格把握项目准入、土地使用、综合考评、环保条件等关口,加强工业项目管理;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新增用地指标争取做到应保尽保;对B类企业,根据拟新建项目情况给予适当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对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指标。

2.在工业用地供地前,需由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发区以外区域为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用地供应方式、产业要求、投资强度、环保等相关要求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要求体现在土地经济技术指标及土地出让或租赁方案中,经县政府召集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投资促进中心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后,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或租赁合同。

(二)规范出让或租赁合同管理。

1.工业项目用地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及违约责任。

2.工业项目用地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土地竞得人凭签订的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未按时签订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以及出让或租赁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

(三)加强工业项目考评管理。

1.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到期后,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工业项目,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续期。

2.先租后让中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60日内,承租人应书面申请组织综合考评。考评达标的工业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经济开发区出具的考评达标合格意见,办理出让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经综合考评不达标的工业项目,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严格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并建立常态化的调查统计更新和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定期评估和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根据动态信息变化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

(一)督促履约

强化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签订监管协议的应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追究合同违约责任等手段,督促企业按照约定开发建设,限期整改。对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收取违约金的项目,应严格依约收取违约金,促进整改。

(二)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增加工业用房规模

对已出让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只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四)实行过渡期支持政策

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工业用地及房产,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现代物流、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软件研发、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服务业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后,适用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为5年。

(五)盘活去产能工业用地

由县工业局和投资促进中心提出,经县政府确定需化解过剩产能而退出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新的用地红线并审核同意,企业可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分宗手续,可将工业用地整体或部分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六)有偿收回

对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县政府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五、鼓励盘活存量土地

各乡(镇)利用收回的D类工业用地安排用于已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在次年度给予盘活用地规模50%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其它方式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给予盘活用地规模30%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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