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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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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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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 【文字解读】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意见
【文字解读】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意见

为深入推进土地要素配置改革,优化工业用地供应制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破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兰陵县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意见》(兰陵自然资规字〔2020〕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兰陵县实际,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地方式、地价标准、管理要求及高效利用举措,为全县工业用地规范供应、高效利用提供了清晰指引。为帮助各相关单位、工业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精准落实各项要求,现将《意见》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核心意义

土地是工业发展的核心要素,规范工业用地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兰陵县正处于工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传统工业用地供应模式存在供地方式单一、弹性不足、利用效率不高、存量土地盘活不畅等问题,难以满足不同类型产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化用地需求,也与节约集约用地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在此背景下,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山东省“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和临沂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兰陵县工业发展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出台本《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既是深化土地要素配置和差别化用地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也是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更是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培育优质企业、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打破传统供地模式的局限,通过差别化管理,实现“好地用在好项目上”,倒逼企业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同时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为兰陵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核心举措:构建差别化供地体系,适配产业发展需求

《意见》的核心的是建立“供地方式差异化、地价标准差异化”的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打破单一出让模式,丰富供地渠道,兼顾政策刚性与供给弹性,精准匹配不同产业、不同企业的用地需求,推动土地资源向优质项目、优质企业倾斜。

(一)差别化供地方式:多模式并行,增强供给弹性

《意见》明确,在符合城乡规划(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推行弹性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三种差别化供地方式,打破传统单一的出让模式,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灵活性。

一是弹性出让方式。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等级和产业类型、生命周期,实行分档设定出让年期和出让价格。其中,综合评价为A、B类的优质工业项目,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让;C类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出让年期在20-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这种方式既保障了优质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通过缩短C类项目出让年期,倒逼企业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土地长期闲置浪费,与“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中对不同类别企业差异化管控的思路高度契合。

二是租赁方式。针对短期产业用地需求,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租赁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使用要求。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为1-10年,租金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同时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有效规范租赁用地使用行为,防范土地使用乱象,适配短期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初期用地投入。

三是先租后让方式。这种方式兼顾了租赁的灵活性和出让的稳定性,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定用地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供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间承租方同样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达到约定条件后,经租赁方同意,可办理出让手续并签订出让合同。这种方式既降低了企业初期用地门槛,也通过设定履约条件,保障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精准配置。

(二)差别化地价标准:规范定价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

《意见》以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建立差别化地价体系,明确出让、租赁两种供地方式的定价原则和标准,规范地价管理,兼顾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政策的公平性,确保地价合理、透明、可控。

在出让价格方面,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专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县土地底价决策小组确定后,作为出让底价,且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既保障了土地资产不流失,也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租赁价格方面,按照“市场租金与土地成本均衡”的原则,依据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按年折算租赁最低租金标准。租赁最低租金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结合兰陵县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评估,报批后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租赁价格同样需经评估、审核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租金标准,确保租赁用地定价科学合理,避免恶性竞争和土地收益流失。

三、严格管理要求:强化全流程管控,保障政策落地

为确保差别化供地政策有序实施,《意见》从项目准入、合同管理、考评管理、用地监管四个方面,明确了严格的管理要求,构建“准入有标准、过程有监管、考核有依据、退出有机制”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推动工业用地规范使用、高效利用。

(一)强化项目准入管理:严把入口关,优化项目质量

项目准入是差别化管理的基础,《意见》明确由县工信局和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标准、退出机制和考评细则,严格把控项目准入、土地使用、综合考评、环保条件等关键关口,确保引入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同时,实行用地指标差异化保障:对综合评价A类的优质企业,优先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B类企业,根据新建项目情况给予适当用地指标支持;对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指标,通过用地指标的倾斜,引导土地资源向优质项目、优质企业集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此外,供地前需由相关单位提交项目用地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召集多部门会商确定后,纳入出让文件或租赁合同,确保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

(二)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履约责任,强化约束作用

《意见》明确了出让、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限和核心要求,强化合同的约束作用,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工业项目用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核心指标及违约责任,细化履约要求,让企业明确自身责任。

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土地竞得人需凭履约监管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未按时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的,将终止供地,且不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通过严格的时限要求和违约惩戒,倒逼企业履行相关义务,防范土地成交后闲置、拖延开发等问题。

(三)加强考评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提升利用效率

《意见》建立了工业项目综合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与土地使用权续期、收回挂钩,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格局。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到期后,经综合考评达标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办理续期手续;先租后让项目的租赁期满前60日内,承租人需申请综合考评,考评达标后,可办理出让手续。

若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综合考评不达标,将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这种“优胜劣汰”的考评机制,倒逼企业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土地长期低效利用,确保土地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这与“亩产效益”评价中对低效企业的整治退出要求相衔接。

(四)严格用地监管:健全监管机制,防范违规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全部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的调查统计更新和监管机制,实现对工业用地的动态管控。同时,建立健全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定期评估和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防范土地闲置、违规使用等行为,确保工业用地规范、高效利用。

四、激励与支持:多措并举,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和支持举措,既督促企业履约,也鼓励企业盘活存量、优化用地结构,推动工业用地从“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转变。

一是强化履约督促。对未按约定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追究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等方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土地按照约定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二是鼓励存量用地提质。对已出让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不改变土地用途、仅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工业用房规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引导用地复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且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分割转让),推动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提升土地综合效益。

四是实行过渡期支持政策。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及房产,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的,经相关部门证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后,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助力企业转型升级,盘活存量资源。

五是盘活去产能工业用地。对需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企业可办理分宗手续,将土地整体或部分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推动低效用地转型利用。

六是支持存量土地盘活。各乡镇利用收回的D类工业用地安排省、市重点项目的,次年度给予盘活用地规模50%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其他方式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给予30%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通过激励政策,调动各乡镇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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