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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8-5/2025-00121
  •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发改局
  • 发文字号 兰陵发改字〔2024〕99号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兰陵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兰陵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兰陵发改字〔2024〕99号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兰陵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兰陵发改字〔2024〕99号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项目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各普惠性养老机构具体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收费标准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公示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和社会监督。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兰陵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执行标准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兰陵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执行标准

          单位:元/人·月



收费项目养老机构星级
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床位费单人间10001200140016001800
双人间60070080010001200
多人间400500600700800
照料护理费自理(能力完好)300350450550650
部分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700900120015001800
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完全失能)16001800200022002400
备注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养老机构星级,在最高标准范围内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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