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兰陵建发〔2023〕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交易监管,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改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的通知》、《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临建发〔2022〕21号)、《兰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调整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设成本根据规划建设楼层分类执行,标准为:6层(含)以下每平方米1300元,7层至11层每平方米1500元,12层至17层每平方米1600元,18层(含)以上每平方米1800元(以上标准未变)。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重点资金控制节点调整为以下5个节点: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墙外保温及门窗安装;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相应基础配套设施(水、电、气、暖)验收或移交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三、商品房预售监管重点资金留存比例调整为:依据预售监管重点资金5个控制节点,资金留存比例分别为监管额度的60%;35%;25%;15%;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差别化执行标准调整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全部按工程建设成本费用的100%执行,不再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差别化政策。
2018年4月23日,兰陵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兰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的通知》文件作废。
本次调整标准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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