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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9-3/2025-0008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住建局
  • 发文字号 兰陵建发〔2021〕28号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发布日期 2021-12-20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库车位销售、出租行为的通知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库车位销售、出租行为的通知
兰陵建发〔2021〕28号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库车位销售、出租行为的通知

兰陵建发〔2021〕2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物业企业:

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因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开发利用住宅小区空间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山东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鲁建房函〔2021〕1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车库、车位销售、出租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车库车位销售、出租上市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时,同时报送规划编制部门审批核准的地上车位状况,重点包括车位的性质、位置、数量等,明确产权性质,拟对业主销售、出租时间等情况。对所配建的车库车位销售、出租实行一库一位最低和最高销售、出租价格进行报备。销售价格、出租价格或临时停车收费的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报送计划和“一库一位最低和最高销售、出租价格”表的项目,暂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备案等业务。

二、租售并举,充分满足业主各类使用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使用功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对有权处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赠的车库车位,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对销售、出租价格要努力寻求租售双方合理的价格平衡点,有效促进车库车位的利用,缓解停车压力。

三、加强车库、车位销售、出租公示制度。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时,除按规定公示可售房源和楼盘信息外,还要一并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车库车位销售、出租等处置信息,依法利用补充合同条款形式实行预先告知购房人,公示和告知信息包括:车库车位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车位的性质、位置、数量等;销售、出租方案信息;“一库一位最低和最高销售、出租价格”信息;价格变动执行有效时间等。

四、规范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经营管理。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或经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依法改造的公共停车位,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收费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与管理企业在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公共停车位的收益按合同约定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公示其收支情况,确保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强化检查督查机制。局属各部门要加强车库车位销售、出租的监管和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销售期间,业主投诉较多的,要联合执法部门从严从重查处。

各房地产开发、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车库车位的销售、出租行为,充分认识此项目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停止企业相关业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到位,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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