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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4/2025-00218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民政局
  • 发文字号 兰陵民发〔2020〕19号
  • 成文日期 2020-07-13
  • 发布日期 2020-07-13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民政局关于健全“三清五有”工作机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实施方案
兰陵县民政局关于健全“三清五有”工作机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实施方案
兰陵民发〔2020〕19号

兰陵县民政局

关于健全“三清五有”工作机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实施方案

兰陵民发〔2020〕19号


根据省市《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落实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监管措施,按照“三清、五有”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底数动态“三清”

各乡镇(街道)通过协理员主动查访、第三方专业调查、志愿者提供线索、大数据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动态排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底数。

(一)要做到“应保人员”底数清。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重点对低保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其他困难群众中60岁以上单人户及重残户进行筛查,建立工作台账,逐人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符合特困却享受低保”以及其他错保、漏保问题,要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于在充分告知其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后仍自愿放弃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本人签订自愿放弃协议,并由本人、村居、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分别留存备查。全面开展分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向其宣讲好特困供养政策,当面征求其本人供养方式选择的真实意愿,若不愿意集中供养,由本人写出自愿放弃集中供养的声明,本人、村居、乡镇(街道)分别留存备查。

(二)要做到“自理状况”底数清。各乡镇(街道)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自理状况进行评估。对新增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要及时进行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要及时向各镇街区民政办公室报告,各乡镇(街道)要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三)要做到“供养需求”底数清。要全面开展特困人员供养需求排查,逐人逐户深入分散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愿进全进”,积极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尽量集中供养。对完全不能自理人员鼓励各乡镇(街道)委托敬老院或养老机构代养。

二、工作措施落实“五有”

要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抓好“五有”落实,即: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

(一)规范照料护理协议。

1、照料护理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经本人同意后,由各乡镇(街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可委托其亲友或邻居、乡村医生、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规范资金使用。照护费用一般直接拨付给社会组织或社会化发放给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照护人员,不得将照料护理资金拨付给村(居)委会发放,更不能委托村(居)委会干部个人发放。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照料护理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发放照护费用。

3、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县民政局制定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具体细化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照护协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照料护理服务人员(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方签订。对特困人员照护人发生变化的,要重新明确照护人签订代养协议,及时上报民政局备案。

(二)明确照护服务内容。分散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功能介助、住院陪护、紧急救援等服务,重点为助洁、助浴、助餐、助行、助医、助急等内容,协助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报告等。全自理人员要落实好日常探视、习惯督导、生活代办、心理慰藉等,通过服务引导特困供养人员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习惯和健康心态;失能、半失能人员在落实以上服务的基础上,要根据6项生活自理能力指标缺失进行针对性的照护(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通过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全自理服务对象每周至少上门服务2次,失能、半失能服务对象每天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鼓励照护人与照护对象共同生活方便照护(接至自己家中或依托村幸福院集中照护)。具体服务项目和相关要求见附件1。

(三)建立定期探访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分散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定期探访制度(附件2),确定探访责任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或委托社区干部每季度上门走访探访不得少于1次,村居民政协理员每周上门探访不得少于1次,加强重要时节、节日的走访,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分散特困人员自理状况、集中供养需求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供养标准和服务内容。严格落实每月统计报送人员花名册和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信息及照护协议录入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供养资格,做到“一数一源”、动态管理。

(五)制定应急防控预案。县民政局已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防控预案》(附件3),对火灾、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疾病、老人走失等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各自《应急防预案》,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要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村居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出现突发事件,积极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统一制定了《分散特困人员照护服务卡》,在特困人员家中悬挂,明确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标准、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服务人、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特困人员本人及社会监督。县民政局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每季度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各乡镇(街道)要运用评价考核结果约束照料服务人员,对服务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当季度不予发放照护费,根据特困人员意愿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集中供养或更换照料服务人。


附件:1、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标准

   2、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

   3、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满意度测评表


兰陵县民政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标准


分散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功能介助、住院陪护、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现制定标准如下:

一、生活照料服务

1、代购代领物品:主要为行动不便的特困人员代购代领生活类物品等。照护人员应按照服务对象要求,为其代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生活类物品,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无异议。

2、代缴费用:主要指为行动不便的特困人员代缴水电费、通信费等相关费用。照护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及时缴纳,不能对特困人员生活造成影响。

3、助餐服务:主要指对不能自行做饭的特困人员协助准备一日三餐。照护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帮其准备有营养、干净卫生、口味清淡的饮食,帮助服务对象清洁餐具。

4、助浴服务:主要指对不能自行洗澡的特困人员协助其及时洗澡沐浴。助浴时注意安全措施到位,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外出助浴应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5、个人卫生清理:主要指督促或帮助特困人员及时洗头、理发、刮胡子、修剪指甲、洗脚等。要求特困人员头面干净,衣服整洁,指甲无污垢。

6、家居卫生清理:应及时督促或帮助特困人员进行居室卫生打扫、换洗衣服及床上用品。要求特困人员居室无异味、无卫生死角,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被褥床单干净,无异味、无污渍。

二、日常看护服务

照护人员对全自理服务对象每周至少上门服务2次,半护理、全护理服务对象每天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照护人员要协助特困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涉及特困人员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同时,照护人员应做好服务记录,记录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报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备案,以此作为发放照料护理资金重要依据。

三、就医陪护服务

主要指照护人员为特困人员提供陪同就医、帮助用餐服药、代缴各类医疗费用等;特困人员住院时照护人应24小时全程陪同服务对象就医,提供用餐服药、缴费、精神慰藉等服务。同时协助服务对象肢体被动运动,协助服务对象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协助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四、紧急救援服务

特困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需要救助时,照护人员应帮助联系相关救援机构,对特困人员及时实施救援等服务。当有危及特困人员生命的紧急情况发生时,照护人员必须立即拨打公共救助服务热线(110、120、119等),同时应全程与救助单位和特困人员保持实时联系,为救助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附件2


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


一、探访人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分散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定期探访制度,镇村两级分别确定探访责任人,乡镇(街道)可委托社区干部进行探访。

二、探访方式。采取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电话问候和上门探访相结合、定期探访与随机探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探访内容。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状况、居住环境、护理状况、政策落实进行探访,通过探访监督照护服务人员的工作,征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满意度并作出评价。

四、探访频次。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或委托社区干部每季度上门走访探视不得少于1次,村居民政协理员每周上门走访探视不得少于1次。

五、探访处置。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探访人员对探访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公室。紧急情况应立即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求助。


附件3


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考)


为增强各乡镇(街道)应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的保障特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应急组织

1、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2、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村居管辖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村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村应急处置小组要求着“先控制、后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协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离开危险地区,迅速转移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各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3、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等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火灾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火灾,村居要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报告,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并向县民政局报告。村居应急处置小组要负责转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抢救物品并参与灭火,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尽量控制火势,减少人员伤亡。

2、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村居要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报告,按应急管理部门规定及时报灾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安排处置小组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核实灾情、转移受灾人员。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要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向县民政局报告具体情况。

3、其他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诊治。

(2)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及时向管辖乡镇(街道)、县民政局报告。

(4)通知受伤害者亲属,妥善处理事故。

(5)迅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好有关记录和回报材料。

四、突发事件的预防

各村居要安排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居住条件、饮食状况等实际情况,做好火灾等安全隐患排查,尽量从源头上阻止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五、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兰陵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满意度测评表

年     月      日

满意度测评时间年 季度
特困人员
姓名

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在对应的括号内划√)
全自理( )半自理( )全失能( )
照护人
姓名

与特困人员关系
(在对应的括号内划√)
亲属( )邻居( )村干部( )

其他人员( )照护服务组织( )
照护人联系电话
照护人提供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特困人员缺失的6项生活自理能力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状况开展照护服务,在下面提供的服务栏内填√:

代购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助餐服务( )助浴服务( )
个人卫生清理清理( )家居卫生清理( ) 日常看护服务( )
陪同就医( )住院照护( )紧急救援服务( )
安全隐患排查( )
照护人提供照护服务频次对全自理人员每周至少上门服务2次。是( )否( )

对失能、半失能人员每天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是( )
否( )
特困人员
意见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特困人员签字(按手印):
村(居)意见1、同意发放照护费( )

2、因 不同意发放照护费,建议更换照护人员。

村(居)签字: 章
乡镇(街道)意见1、同意发放照护费( )

2、因 不同意发放照护费,应更换照护人员。

乡镇(街道)民政办签字: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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