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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4/2025-0021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民政局
  • 发文字号 兰陵民发〔2021〕25号
  • 成文日期 2021-10-26
  • 发布日期 2021-10-26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兰陵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兰陵民发〔2021〕25号

兰陵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兰陵民发〔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2019年全县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来,各乡镇(街道)积极落实政策,提高了经济困难老年人保障水平,但也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申办手续繁琐、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为方便群众,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和《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和申办程序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二、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补贴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方式,以确保资金直达。严格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密切配合,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体现便民宗旨,又严谨规范,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目标,强化运行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优化信息系统和数据比对

停止使用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系统,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设立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模块,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认定(审批)、人员管理和统计查询提供技术支持。省民政厅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历史数据导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维护有关信息,加强与殡葬、残疾人等相关数据比对,及时核实处理疑似问题数据,确保精准发放,切实解决应发未发、应停未停、重复发放、漏发错发等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中建立主动告知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20〕98号)要求,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的宣传,发放政策“明白纸”,提高政策知晓度。


附件: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兰陵县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区(县) 街(镇) 村(居)
邮 编
住宅电话
手 机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电 话
手 机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能力评估结果:£能力等级2级 £能力等级3级
评估机构(盖章):评估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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