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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5-2/2025-0020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兰陵应急发〔2025〕3号
  • 成文日期 2025-05-14
  • 发布日期 2025-05-15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陵应急发〔2025〕3号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陵应急发〔2025〕3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兰陵经济开发区安全办:

《兰陵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兰陵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发〔2021〕83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5〕2号)、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临应急发〔202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级范围

全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本办法要求开展标准化企业定级工作。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二、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县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内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统筹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相关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评审专家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抽查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有效运行情况,负责标准化企业的公告和撤销工作。

(二)评审人员。应当符合省市关于标准化定级办法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生产现场和档案资料评审工作。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定级现场评审专家和评审员不少于2人,每家企业评审时间不少于半天。

2.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评审,负责对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依据和整改时限,按时组织“回头看”,提出评审结论。

3.提交评审报告。由评审员、评审专家共同审签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评审费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定级标准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按照《评定标准》执行,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直到该项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如有未涉及考评项,以缺项折算总分。折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合格分数由县应急管理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审定(不得低于60分)。

四、定级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各企业要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按照要求形成书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和《企业自评项目扣分汇总表》(附件3),自评得分不低于70分,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评审申请。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提交企业标准化自评工作资料2份(上级部门建立小微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后采取线上申报,未建立前可提报电子版),自评工作资料包含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并签名)、企业自评项目扣分汇总表。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签署“同意申请”,加盖公章并签名,告知企业。

3.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企业自评得分在70分(含)以上;

(5)申请定级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6)统计分析近3年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7)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8)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9)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10)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11)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4.评审申请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

(2)《企业自评项目扣分汇总表》(附件3);

(3)《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附件4);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汇总表》(附件5);

(5)《三年内事故情况统计表》(附件6);

(6)《企业标准化达标运行情况表》(附件7);

(7)《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表》(附件8)。

(三)评审。

1.评审时间。县应急局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组织方案,确定评审专家使用方案。

2.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前,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随机抽取所需专家。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鲁应急函〔2024〕49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要求;

②参加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

③不得同时在3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

④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

②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③参加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④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首次会、分组评审、末次会三个阶段进行,根据现场评审报告(附件9)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等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县应急管理局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审人员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企业,并将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复查意见整理签字后报县应急管理局。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不得通过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企业,自评审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4.评审过程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应对企业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如实记录,填写标准化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卡(附件10)。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在被评审企业末次会议宣布。现场评审过程要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

(3)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

(4)是否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评审;

(5)需要对人员现场抽查的项目是否真实组织;

(6)是否串通企业弄虚作假。

存在以上6项情况的一律不得通过评审,现场监督结论判定为无效评审,由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组重新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由评审组全体人员负责(由于企业在申请时故意隐瞒第3项的情形除外)。对不真实反映重大事故隐患、串通企业弄虚作假、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遗漏的,对负责相关内容的评审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律不得再次参与本县标准化评审,并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按照专家管理层级,报请上级单位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公示。县应急管理局将定期汇总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定级。

(六)复评。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定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工贸小微企业标准化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县应急管理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未发生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5.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评审过程管控。加强专家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专家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程序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格落实标准化评审现场监督制度,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坚决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二)坚持动态管理。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每年对上一年度定级企业小微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县乡两级机构抽查全县的10%、各乡镇抽查本乡镇的20%,每个周期(三年)对全部定级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覆盖企业适用的标准化所有要素。对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报县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工贸小微企业标准化等级,被撤销标准化等级后1年内不得申请评审。

(三)制定激励政策。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附件:

1.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企业自评项目扣分汇总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汇总表

6.三年内事故情况统计表

7.企业标准化达标运行情况表

8.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表

9.现场评审报告

10.标准化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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