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应急发〔2025〕5号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局属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兰陵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科室,单位严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机构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义务,严格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兰陵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等法律、法规及《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政办〔2024〕72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委托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行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机构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经营、人员违规从业等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技术服务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章 机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认可,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法律法规没有资质要求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机构所具备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应满足工作需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 机构应当根据工作程序和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如实记录过程控制、工作记录等情况,留存图像影像资料,依法建立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服务过程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网上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客观、真实的书面报告或者其他文件,应由相关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第九条 机构依法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二)提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资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标准;
(四)执业守则、执业纪律;
(五)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鼓励机构进行从业告知登记。从业告知登记包括“书面登记”和“网上登记”两项内容。“书面登记”是指在兰陵县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将基本信息以书面形式送到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登记。“网上登记”是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项目现场勘验或现场设备检测检验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如实完整填报系统相关栏目信息,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督管理。
书面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本公司负责人、评价、评审及技术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一条 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原则。机构行业组织可以编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参照使用。
合同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姓名或者名称;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服务频次;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明确事故隐患事项、相关依据和针对性整改措施。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 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
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四条 机构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认真检查、如实规范记录、及时上报、做好存档,不得隐瞒服务对象的实际检查情况,并对工作的行为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办理委托服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外泄露服务对象的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服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法律规定资质或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服务对象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一)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及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机构的引导和管理,鼓励、推动中介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介超市。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在本辖区内执业的机构建立服务情况台账,对其履行合同情况、执业过程、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服务活动,或从事超出核定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三)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
(四)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五)提供虚假资料、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文件;
(六)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文件;
(七)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八)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泄露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事项;
(十)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十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十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和相关记录中签名;
(十三)应当到现场服务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有关工作;
(十四)以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十五)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十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十七)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建议委托单位加强监督或终止与其服务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机构与委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的,由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禁止干预、指定)
第二十八条 机构执业行为、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兰陵县应急管理局接受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举报电话0539-5122018)。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兰陵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印发《兰陵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兰陵应急发〔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 机构名称 | ||||
| 业务范围 | ||||
| 拟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范围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颁发机关 | 颁发日期 | |||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业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技术人员情况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联系电话 |
附件2
兰陵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从业承诺书
为体现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秩序,本公司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过程中特作以下诚信从业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2.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服务客观真实,确保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保证检测检验数据、评价评估报告、技术服务报告等结论客观公正,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评估、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4.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评估、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的内容、价格、范围、频次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严格按合同提供优质服务,按时提交技术服务报告。
5.积极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评估、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等活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或抄袭他人成果。
6.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资格,不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不超范围经营。
7.严禁本公司人员在其他单位挂靠、开展业务,不外聘其他机构技术人员,不允许其他单位借用本公司及人员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8.不以党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不借安全检查之机推销有关设施、设备、产品等。
9.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违反以上承诺,愿意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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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现场解答地址:兰陵县会宝路中段政务大厅14-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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