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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1-9/2025-00080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文化旅游局
  • 发文字号 兰陵文旅发〔2024〕3号
  • 成文日期 2024-10-15
  • 发布日期 2024-10-16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民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民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文旅发〔2024〕3号

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民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文旅发〔2024〕3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兰陵古韵演艺有限公司,各农民剧团:

为贯彻落实《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剧团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农民剧团管理组织化、规范化,现将《兰陵县农民剧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5日



兰陵县农民剧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和活跃农村文化,盘活农村文化资源,建立和完善繁荣农村文化演出活动的长效机制,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农民剧团在送戏下乡、文化惠民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剧团,是指在本县发起由乡镇主管,在县文旅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规范、具备一定演出条件和演出质量,能够经常开展公益性文化演出活动的群众文化团体。

第三条 农民剧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

第四条 农民剧团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接受上级文旅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农民剧团由所在乡镇管理。县县文化馆负责全县农民剧团的业务指导,县文旅局负责监管、组织考核。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民剧团成立要按照自愿申请、所在乡镇审核登记、县文旅局审查认定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农民剧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农民剧团建制稳定,有相对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场地,有基本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剧团成员相对固定,演职人员数量不低于15人,并有一定数量的文艺骨干成员。

3、农民剧团要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能够独立演出不低于3个基本传统戏曲剧目,或2台以上不低于90分钟的综合文艺节目,并能定期组织排练,经常性开展活动。

第八条 农民剧团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剧团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乡镇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县文旅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其辖区内农民剧团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对其所属农民剧团实行具体的管理、指导、培训、服务。

第十条 县文化馆对农民剧团进行业务指导,辅导培训文艺骨干,指导编排节目。农民剧团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农民剧团内部要建立相对齐全的台账资料,对剧团内部演职人员、活动开展、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农民剧团要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负责农民剧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农民剧团演职人员要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剧团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四条 农民剧团成员必须遵守剧团规章制度,关心剧团建设,维护剧团形象。

第五章 农民剧团活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根据农时节令,合理制定农民剧团演出计划,在所在乡镇就近开展演出活动。农民剧团开展活动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十六条 县文旅局每年适当时间举行农民剧团调演,根据各农民剧团调演情况确定补贴档次和补贴标准。农民剧团要积极参加文旅部门组织的相关文艺演出或文艺赛事活动,不断提升剧团整体业务水平。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农民剧团演出情况进行统一协调,跟踪检查考核,统计演出情况。农民剧团每次演出活动情况要做好记录,填写演出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农民剧团演出情况并上报县文旅局。全年汇总报表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第十八条 县文旅局对农民剧团演出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聘请群众代表进行社会监督。对存在不服从管理、节目粗制滥造、不受群众欢迎的农民剧团,由乡镇进行整改,对不适合开展演出活动的,经乡镇同意批准,县文旅局审核后取消其演出备案。

第七章 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演出奖补机制。对考核合格能够承担演出任务、社会效益较好的农民剧团,由县财政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根据考核分级情况,县里承担乡镇同等数量的行政村演出场次补贴,标准为每场800-1000元。

第二十条 县文旅局根据每年农民剧团演出场次、节目质量、群众满意度、参与调演汇演等情况,对各农民剧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补贴档次。对表现突出的农民剧团在音响器材、灯光道具、演出服装等方面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农民剧团培育发展情况纳入全县科学发展宣传文化考核内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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