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陵县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陵人社发〔2024〕5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兰陵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 陵 县 民 政 局
兰 陵 县 财 政 局
兰 陵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兰 陵 县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兰陵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兰陵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2〕15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临人社规〔2024〕1号)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工作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以工作实绩为前提、以岗定责、以绩定酬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县级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细化、
资金筹集、待遇发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申报、督促检查;村(社区)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县级根据省市下达计划,每年度统一向各乡镇(街道)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乡镇(街道)在不低于县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规模和类型。
第六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岗位开发、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备案、岗前培训、协议签订、安排上岗等环节。
第三章 岗位开发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结合我县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
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文明城市创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社会工作服务、课后服务、养老服务、扶残助残、互助帮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文物保护巡查、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地灾群防、安全应急、治安联防、群防群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劳动保障、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护学助幼、幼儿托管、扶残助残、民族宗教协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且就业困难的16—24岁青年和“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体。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二孩妈妈”(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 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农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允许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乡镇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第十四条 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同一群体依序按照年龄(年龄大的优先)、认定登记时间(认定或登记早的优先)、家庭(低保家庭或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五条 岗位开发。乡镇(街道)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在村(社区)开展安置对象需求摸排,统筹辖区内五类公共事务需求,科学开发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安置人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建立备选岗位清单。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拟开发的岗位审批核准后,通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告栏张贴、广播宣传、工作群转发等多渠道公开发布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注明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在岗时间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天。
第十七条 报名申请。村(社区)对照标准条件,走访摸排本辖区有需求和符合条件人员信息,精准推送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组织符合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人员选岗报名。
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名前要说明情况并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对报名申请情况进行初审。结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需求,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水平、人员类型、个人能力、申请意愿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上岗人员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九条 审核公示。村(社区)上报的拟安置上岗人员,乡镇(街道)要通过查阅报名人员材料、系统查询信息等方式,严格报名人员安置条件审核,复审通过后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乡镇(街道)负责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审核备案。乡镇(街道)汇总本辖区拟聘用的公益岗人员情况,上报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再向乡镇(街道)反馈人员名单,各乡镇(街道)应当于反馈人员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务协议签订,并于劳务协议签订当月,按要求将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上岗。严格落实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报名前说明承诺制度,报名人员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在村(社区)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村(社区)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岗前培训。乡镇(街道)要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岗位技能等要求,对安置对象开展全员全程免费培训。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岗位开发主体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考勤、考核、表彰等相关工作。
城乡公益性岗位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应结合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六条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报流程。各村(社区)按月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考勤情况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将补贴申报表、自查报告和问题台账,一并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在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平台做补贴申请,提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复审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乡镇(街道)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表彰考核比例不超过10%,具体激励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平台,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实行“双实名”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按月动态比对在岗人员劳动年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财政供养、享受退休待遇、死亡等信息,对筛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日常管理。村(社区)或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依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做好月考勤,规范请销假制度。对自然减员、终止聘用关系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月考勤制度。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月考勤制度,按月公开在岗人员考勤考核结果,将考勤情况作为补贴发放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月考勤由村(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需安排专人每月向乡镇(街道)报送考勤情况,每月10日前由乡镇(街道)汇总本乡镇考勤情况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长每月不得低于35小时。村(社区)要及时将公益岗管理规定等事项通知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村(社区)公示栏长期公布在岗人员名单、岗位职责,每月将考勤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保存,同时将出勤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做好归档留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月考勤按照用人单位考勤制度执行。
(二)请销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事假、病假需向村(社区)或用人单位报备,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乡村公益性岗位因病、因事必须请假的,月工作时间不低于35小时的,全额发放月补贴;月工作时间低于35小时的,按照实际出勤时长发放补贴。请事假连续一个月以上的,给予自然退出处理;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给予自然退出处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三)年度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协议一年一签,由乡镇(街道)在每年年终统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考核等次,参加测评人员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不高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数的10%,按比例测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各用人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各乡镇(街道)按比例测算后统筹分配。
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报所属乡镇(街道)复核无误后,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可续签下一年度劳务协议,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退出岗位。
(四)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具体管理。建立走访机制,重点掌握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着力解决群众所需所盼;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走访情况按程序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一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健全监督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制定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岗位开发、人员资格、招聘上岗、日 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筹集保障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乡镇(街道)要定期进行自查,形成检查督导的长效机制。
各设岗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畅通监督渠道。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核查,如问题属实要限时予以纠正。
各乡镇(街道)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问题线索,应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乡镇(街道)对问题线索处理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乡镇(街道)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出监督重点。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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