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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2/20260923-000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字〔2026〕22号
  • 成文日期 2026-09-22
  • 发布日期 2026-09-23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字〔2026〕22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字〔202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构建权责清晰、管理民主、运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化清廉村居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坚持管权、管事、管人相统一,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升服务效能,加快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持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村集体出资设立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财务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各类债权等货币资金及流动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不动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牲畜(禽)、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类合作经营主体中持有的资产份额与股权权益;

(四)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资产份额;

(五)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日常监管、业务指导、风险防控等工作,统一由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统筹负责。“三资”委托代理工作严格遵循民主决策、权责明晰、公益服务原则,严守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五权不变”底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后,与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规范开展账务核算、台账管理、资料归档等代理业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作为集体“三资”管理主体,依法保留自主管理、日常监督权利,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托市级“沂农云”“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规范化、智慧化,整合资金收支、资产台账、资源确权等核心数据,推动资金拨付、资产处置、资源流转等业务线上审批、全程留痕、闭环办理。数据对接市清廉村居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平台,运用大数据风险预警功能,对超标准支出、异常交易、违规流转等问题自动识别、实时预警,推送县乡监管部门处置,强化动态监测、精准监管。成员可通过移动端查询信息、反映诉求、参与监督,推动“三资”管理公开透明、阳光高效,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清廉村居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坚实数字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总召集人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承担。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职责,统筹负责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调度、督导考核和问题整改。各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履行具体业务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日常监管、业务指导、风险防控、台账运维、制度落实等专业性、事务性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上级工作部署;

(二)制定并落实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配套制度与操作细则;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运营、处置等情况开展全程指导、监督检查,并进行规范管控;

(四)严格落实村集体资金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乡镇(街道)监管制度,规范实行收支业务账前会审。及时将财务信息完整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建立规范的电子账务及会计档案;

(五)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产权界定、登记备案、管护运营、公开处置等工作,对村级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六)指导建立健全镇、村两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与文书档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数据,督促村级规范开展财务及“三资”事项公开公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依法履行管理主体职责:

(一)依法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与操作流程;

(二)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收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权属登记、台账管理、资产管护、账务核算等工作;

(四)依照规定程序,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运营、处置、发包、租赁、流转等事项,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民主决策,规范签订合同并全程监督履行;

(五)主动听取、及时回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建议;

(六)自觉接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要加强村集体资金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依照有关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现金存放于非指定账户。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每月定期核对资金账户余额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合规收入,原则上须转账存入村集体账户;金额较小的零星收入,应在收入实现后两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全额缴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借支挪用集体资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确保集体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可控。乡镇(街道)对所监管的村集体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借支挪用。

第十二条 为实现村级集体资金往来可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结算过程线上审批、线上支付,实时监管、全程公开,切实保障集体资金安全,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村集体资金支付实行“银农直联”资金支付系统。

对不能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情形,推行村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禁止现金结算。村务卡结算范围涵盖日常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含培训费)、印刷费等原需现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费用。对难以或不便使用村务卡结算的零星开支,经办人现金垫付后,报销时必须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由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请支付5000元以下资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经村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后,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批后拨付;

(二)申请支付5000元(含)至20000元资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交申请,经监事会审核签字,村集体所在党支部书记审核,并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书,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拨付;

(三)申请支付20000元(含)以上资金的,须经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共同研究通过,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字、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拨付资金。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村集体经济实际状况,制定与之适配的资金拨付监管流程。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单据严格执行“联审联签”制度。所有开支500元(含)以上必须出具正式合规发票。500元以下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每月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00元),购买货物由供货方提供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供货明细、用途、收款人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劳务用工由劳务提供者提供收据,并注明工人姓名、事由、用工期限、工值金额、领款人签字、领款人联系方式、领班人姓名等,并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付款单据。报账时所有单据要由村党支部书记、村集体负责人、监事长、村会计(报账员)、经办人等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章。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钱账分离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负责账务处理和票据保管,非财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保管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收支票据。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定期报账制度,严禁跨月、拖延报账;业务经办人员办结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与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经办村集体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七条 每月月底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由村党组织主持,理事会、监事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会议,通报本月财务收支情况,监事会对收支票据逐项审核、依规核签,审核通过后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第十八条 每月1—9日(法定节假日顺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上月发生、经民主理财初审并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收支单据报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进行账前会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入账。

第十九条 账前会审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当日将审核合格的收支单据整理编制记账凭证,并与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一起核对收支明细,核实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规范性、附件完整性,严格审核,合格单据加盖单据审验章,并将收支信息及时录入农村“三资”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为全县农村财务集中公开日。线上通过市级阳光村务公开平台实时公开,线下由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负责打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各村公开栏上按原始凭证逐笔逐项公开,列明事由、时间、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等内容,加盖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专用章,并将公示影像资料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存档。财务收支要求按月“接龙式”公开,坚持应开尽开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鼓励采用“码上公开”、智慧屏、村级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方式拓展公开渠道。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以下项目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农田、水利改造;土地整理、复垦等;

(二)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三)村集体资产投放、更新、处置项目;

(四)集体经济成员会议或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应进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其他资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项目实行议标。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报告办理结算,并按规定预留工程质保金、明确质保期限。

限额以上项目进场交易。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依规确定中标单位与合同价款,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竣工验收后按规范结算,同步落实质保金与质保期要求,全程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 施工(采购)合同书、会议记录、施工期间照片等有关资料由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入档管理,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类合同签订后,村集体获得的资金收入,按规定上缴村集体银行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村集体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对清查出的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议,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实行承包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家庭承包的耕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调整、抽回农民30年不变的承包地,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所属的耕地、山林、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发包。

第三十条 村集体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发包的村集体资源,必须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属的耕地、水面、山林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承包费按年度收取或分期收取,分期收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所承包的资源管护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若存在承包费明显偏低、承包期限过长、显失公平等情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平等协商,依法依规修订完善合同内容,保障集体与承包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依法请求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市场,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实物资产、农村无形资产、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农村股权等相关权益的交易,接受村集体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招投标的相关事宜;

(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四)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文件档案;

(五)归集、统计、上报招投标信息;

(六)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集体小微工程、物资采购等项目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集体用工及机械租赁1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单项金额2万元(含)以上或面积3亩(含)以上的,均列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上集体项目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严禁场外处置,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合规续约、政策性定向交易履行民主决策、公示及乡镇(街道)审核备案程序后,可依规免竞价;限额以下执行简易程序,落实民主公示及乡镇(街道)备案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发包、项目处置等各类事项,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流程落实民主决策程序,并按要求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其中,小微工程项目金额15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技术较为复杂的,必须按规定编制项目预决算资料,涉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严格遵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项目流程规范实施、编制预决算并做好审核报备工作,全面规范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营管理。


第七章 监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村级通讯费用管理,农村集体干部个人通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使用村集体资金购置个人移动电话、安装住宅电话及支付个人通讯相关费用,杜绝各类变相违规列支通讯费用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县直、乡镇(街道)公职人员履职下乡,一律不得使用村集体公款安排就餐。因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确需接待外聘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投资方、合作单位及个人的,可安排单次工作餐,严控陪餐人数:接待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三分之一。严格执行年度招待费限额管理,1000人以下村年度招待费不超1000元,1000至2000人村不超2000元,2000人以上村不超3000元,超标准、超限额接待费用一律不予入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公出差,严格参照乡镇(街道)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公务租车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留存租车事由、时间、地点、随行人员等明细资料,据实结算费用。仅村级重点专项工作可列支加班用餐费用,日常工作严禁列支餐费,用餐标准人均每餐不超过30元、每日不超过60元,严禁列支烟酒等违规开支,需完整留存用餐人员名单、工作佐证材料。

加班用餐费实行年度限额管控,标准同村级招待费限额,严禁拆分报销、变相违规列支。

第四十一条 从严管控享受财政定补的村干部职数及薪酬待遇,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结合各村人口规模、集体经济状况,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定职数与薪酬标准,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严禁各村擅自增设定补岗位、擅自提高薪酬标准、变相发放各类补贴、奖金。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严审核村级收支票据,凡不符合上级政策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项目,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一)各类以达标升级、考核评比名义违规产生的费用;

(二)县、乡两级部门违规收取、摊派的各类收费、集资、罚款、摊派款项;

(三)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的抵押金、风险金、村干部工作保证金等费用;

(四)超标准征订报刊的费用,1000人以下村年度报刊费不超过600元,1000人以上村年度报刊费不超过800元;

(五)超标准、超限额列支的公务招待、加班就餐等费用;

(六)未履行民主决策、报批备案程序,擅自对外列支的赞助、捐赠等费用;

(七)违规送礼、走访慰问等不合规开支;

(八)村干部外出学习、公务联络超标准、超限额产生的费用;

(九)超标准、超限额列支的公务租车费用;

(十)违规发放的村干部工资、绩效奖金、误工补贴及各类津补贴;

(十一)违规向建房农户收取的各类费用;

(十二)违规向农户收取的各类押金、罚款等费用;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收支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严格规范村级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基建工程等大额支出管理,全面落实民主决策、分级审批、全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须经村集体研究、村监会监督审核、村集体成员代表民主议事表决,严格履行报批备案程序,规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切实防范村级“三资”运行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严控债务及风险。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和成员权益,防范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因经营性发展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由村集体将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举债取得资金的必须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然后按资金支付流程通过转账支付。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账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建立电子账簿。按规定设置日记账、分类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有关辅助账簿。日常核算通过平台进行,年终由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打印装订成册。村手工记录并保存日记账、登记簿等辅助账簿。除日记账和有关登记簿留村保管外,其他账簿、凭证一律交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向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收款票据,收据联要交农户保管。自制收支凭证必须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由会计(报账员)填制,项目要齐全,填写要规范。

第四十七条 要规范票据传递和收付款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项目都要按照规范的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开票据,再收付款,严禁违背程序收付款。

村集体支付款项时,按以下规定使用或获取单据:

(一)外来支出票据。凡是与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单位出具的正规原始收款票据,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凡是与外部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有收款人签字和注明详细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收款票据,工程类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二)自制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可以自制原始支出票据,自制支出票据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并经收款人签字留取相关信息后方可有效,具体范围包括:

1.从农贸市场或农户购买的农副产品;

2.向本组织成员发放的各类误工及其他补贴;

3.农业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中使用的小额劳务费及杂费;

4.五保户、困难户等公益方面的补助费;

5.和本组织成员发生的往来支出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票据、表册收存领取登记簿,记载领取单据的种类、数量,领取人要签字盖章,各村收支单据根据业务量大小领取,用完后及时将存根交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同时领取新的票据。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档案室,保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凭证、财务计划及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账前会审的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公开记录和检查考核记录等。专项审计案卷还应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材料、被审村集体意见及审计结论等。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及村财务档案室,要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要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汇编成卷,并建立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村级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管理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项合同、协议、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由村集体保管的账簿凭证,以及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会议研究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记录等。


第九章 监督审计


第五十二条 各村集体要充分发挥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三资”运行和管理进行以下监督: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集体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使用、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五)对村集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审核、鉴定村财务公开内容;

(八)协助县、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九)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重要资产处理、重大项目投资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成员有权对本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和提出意见,村集体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成员代表大会不得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确认成员、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以及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组织合并分立等职权。

第五十五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和文书档案,台账载明存量、种类、分布及经营使用情况,档案涵盖处置、购置、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每年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监事会开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账务处理,报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六条 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对村级日常收支实行常态化审计监督;对财务预决算、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发包、债权债务、财政及捐赠款物使用等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建立健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有村办或控股企业的,村集体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依法公示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先开展离任审计,在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村监事会的监督下,于1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五十八条 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强化审计监督与结果运用,做到任期必审、离任必审,切实规范村级“三资”管理行为。

乡镇(街道)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访事项,对群众反映问题开展专项核查与重点审计,逐项核实、依规处置并及时答复,保障群众监督权与知情权。


第十章 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县、乡镇(街道)农经人员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核心骨干力量,应持续加强政治素养与专业能力学习,全面提升综合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条 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保障支撑,全力支持县、乡两级农经人员依法开展工作,配齐配强办公设施设备,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供坚实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农经队伍配置标准,按照每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1.5名农经工作人员的核定标准配齐力量。各乡镇(街道)须设置经管业务负责人、专职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等固定岗位,每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4名在职在编专职经管人员,统筹承担辖区农经业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日常监管、代理会计业务督导及村级农经工作指导等任务。

第六十二条 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报账员)。村财会人员的配备要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成员(代表)民主讨论、审批备案、聘任等程序进行选拔、任用。

第六十三条 确定的村会计(报账员)人选,必须填写《农村会计任职资格登记表》,由各乡镇(街道)聘任,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撤换,确需撤换的,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乡镇(街道)批准,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主要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得兼任或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监事长、监事不得兼任财会及相关经办岗位。

第六十五条 县、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要对代理会计及村报账员进行培训。

第六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三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职权。对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三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扬。


第十一章 检查督导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常态化督导机制,聚焦 “三资” 规范管理、制度执行落实、问题整改成效、信息公开公示等重点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督导与阶段性检视,压紧压实村级主体责任,及时纠治管理薄弱环节,推动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常态化、标准化运行。

第六十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常态化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行全过程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全面排查制度执行、流程规范、运营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存在公款私存、账外核算、私设“小金库”、资金未纳入村集体法定账户管理等行为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调整账务,全额追回违规存放的集体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法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视情节作出分级处置: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取消报账员任职资格,取消村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按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职务,追究相应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村集体及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人员违规将不合规收支凭证入账的,一经查实,责令全额退回违规收款,追回违规支出。依规追究村集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及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人员责任。对无法收回资金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结合各方履职情况、过错大小,依法划分并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第七十一条 乡镇(街道)对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等核查中发现的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损失等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侵占挪用的集体资产、赔偿造成的损失;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返还属于集体的财产,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集体借贷民主决策制度。凡未按规定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开展借贷担保、资产转让、资源流转、固定资产处置等行为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追回集体资产、恢复权属原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和决策责任人全额承担,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十四条 村级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性、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及进场交易制度。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审核报批、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的,相关交易行为及所订立的合同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对招投标、竞价交易中出现围标串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操纵交易结果等违规情形的,从严追究镇村经办、审核、监管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审核人员及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乡镇(街道)纪(工)委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多次违规的,依规调离“三资”管理工作岗位,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职人员严禁违规干预、插手村级“三资”管理各类事项,严禁授意、说情、包庇纵容违规行为。违规履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引发信访等严重后果的,依规给予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对照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举措、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地执行。各乡镇(街道)细则须同步明确本地提级管理事项清单、分级标准、审批流程和监管责任,实现提级监管全覆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政策界定、条款适用等具体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解释。

第七十九条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亦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另行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社区日常财务及“三资”运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八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兰陵政字〔2022〕36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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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和细则

制定依据

保障措施与执行

内容由AI解读,具体执行以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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