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及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山东省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3.《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审查事项
(一)关于决策权限
《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兰陵县应急管理局承办,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拟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决策主体适格。
(二)关于决策程序
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在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到期后未收到意见;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17日、2025年2月4日-2025年2月6日,应急管理局两次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的意见建议,组织了部门会签;2025年3月15日,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车辋镇车辋村、尚岩镇安庄北山庄、卞村、万村部分群众的意见,未收到有关意见;听取了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对《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初审;应急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报兰陵县司法局审查后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引发,决策程序合法。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我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各项条款逐一审核,现就部分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该应急预案1.5中的较大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该应急预案第1.5规定:“……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属于较大森林火灾,而该应急预案1.5规定,较大森林火灾的情形之一为重伤1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与上位法规定不符,建议将该应急预案第1.5较大森林火灾中的“重伤1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修改为“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关于该应急预案6.2.2.4中的第(二)项
《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2.2.3第(二)项规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该应急预案6.2.3.4第(二)项规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根据《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结合上述规定以及该应急预案内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应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而该应急预案6.2.3.4第(二)项规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不符合实际操作,因此,建议将该应急预案6.2.3.4第(二)项规定中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修改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兰陵县司法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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