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提升零售点布局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兰陵县实际,兰陵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
二、意见征集范围
社会各界单位、广大干部群众均可结合工作实际和切身需求,对《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内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完善建议及优化举措。
三、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或住址),以便后续沟通对接。
1.联系单位:兰陵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2.联系电话:0539-5213498
3.电子邮箱:ly-cszmk@sd-tobacco.com.cn
4.邮寄地址:兰陵县东升路北段路西(来信请注明“布局规定意见征求”)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仅收集对本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等其他事项。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兰陵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24日
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陵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为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基本市场单元,基本市场单元包括乡镇(街道)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
特殊市场单元是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产业工业园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第六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坚持服务社会、动态适配的原则,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繁荣指数”的杠杆效应,对各乡镇(街道)市场容量合理调控,最终实现与县域市场容量测算结果相匹配,并对外公示,作为集中时点放号的依据。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批发市场、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依据消费需求合理设定零售点。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通过集中时点放号配置许可资源。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九条 定期对外发布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零售点数量、投放市场的许可资源数量及分布情况,集中在同一时段内进行投放,申请人通过抢占有效号源获取受理资格,办理过程中如遇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受理顺序依次顺延。达到投放许可证数量后不再准予行政许可。本轮抢号结束后,所有抢号资格失效。
第十条 县域辖区内所有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办证优抚政策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扶持措施与条件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可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不参与集中时点抢号或轮候排序。
2.扶持措施:符合上述第(一)项第2、3、4目的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间距不低于30米。
3.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4.特殊群体享受优抚政策申领许可证的不得将持证人变更为其他普通群体。
第十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或本辖区内拥有 10 家以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经营商户(有商标注册权、统一店面连锁标识),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三条 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许可政策
(一)持证人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二)持证人原经营场所因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搬离原址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关闭后,持证人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三)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2个月,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歇业或注销后,原经营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1.供销合作社等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
2.因历史政策原因,以先证后照模式办理许可证后又办理营业执照,导致证照企业类型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七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通讯器材、家电家具、洗浴足疗、床上用品、化妆洗涤、美甲纹身、图书报刊、图文打印、金银珠宝、文玩古董、中介劳服、农机汽贸、婚丧祭祀、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销售、生鲜屠宰、农畜养殖、粮油熟食、祭祀用品、海鲜水产、宠物医服、烘焙加工、旅行社、台球厅、酒吧、棋牌室、茶楼、玩具店、洗车店、烧烤、水吧饮品茶叶店、小吃快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八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撤村并居安置地无沿街的除外)、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相关途径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集中时点放号时间、市场单元明细、容量数量通过爱山东APP、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兰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兰陵政办字〔2023〕26号)同时废止。
一、国家层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授权县级烟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零售许可准入、开展零售点合理布局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细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明确符合当地零售点合理布局为法定准入硬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修订、公示、听证、备案流程,布局修订不得增设法定之外的许可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落实校园周边禁设烟草零售点位、防范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相关管控条款。
二、部门规章、国家局规范性文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明文规定申办零售许可证四项基础条件,包含当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对布局规划编制、市场单元划分、容量测算、间距‑总量管控、听证备案、中小学周边禁设点位作出详细操作规定。
《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最新零售许可改革指引,指导各县动态修订布局标准、优化轮候机制、落实特殊群体优待、规范电子烟与传统卷烟点位分区管控。
三、山东省烟草专卖局上级文件依据
鲁烟专〔2023〕17号:省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县域布局规定标准模板,统一省内县域布局测算模型、单元划分、管控模式、名词释义、听证备案流程。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号),结合省内最新市场现状,要求各县动态更新布局标准、压降饱和区域存量、优化商圈‑乡镇‑农村差异化管控、健全布局动态触控调整机制。
《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草案)》草案解读

访谈人:兰陵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杨德朋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科学优化零售点布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合法经营主体正当权益,我县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本期政务访谈邀请兰陵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副科长杨德朋同志,为广大市民和经营业主详细解读本次修订的背景、依据、起草过程及核心变化内容。
县政府网站: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政务访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事关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话题。近期我县启动《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工作,形成了修订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先想请问杨德朋同志,本次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杨德朋:各位网友好。本次修订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严格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的具体实践,也是主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优化卷烟经营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近年来我县各类市场主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意愿持续提升,辖区零售点数量增长较快,多数市场单元容量趋于饱和,部分区域出现轮候排序时间长、申请积压等现象,不仅不利于优化卷烟经营营商环境,也容易滋生无序经营、恶性比价等问题,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科学调整零售点布局、完善总量调控机制,能够从源头规范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公平竞争,是夯实烟草专卖管理、提升市场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
另一方面,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乡镇商业格局不断变化,原有布局规定在市场单元划分、容量测算标准、特殊情形处置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通过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布局管理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这也为我县本次修订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和工作方向。
县政府网站:了解了,请问本次布局规定修订工作,具体依托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借鉴了先进地区经验?
杨德朋:本次《规定》修订严格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工作部署和要求。
在合规依据方面,主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循《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修订内容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在工作借鉴方面,我们充分学习参考了周边先进县市的零售点布局管理经验,结合我县县域面积、人口分布、商业格局、交通路网、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市场单元划分、容量测算模型、间距标准设置、特殊情形处置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确保政策贴合兰陵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县政府网站:很多经营业主和市民最关心的是,本次修订对比2024年旧规定,具体有哪些核心调整变化?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杨德朋: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优化布局、规范准入、强化保护、提升服务”四大方向,在市场单元划分、总量调控机制、间距标准设置、特殊群体优抚、不予许可情形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完善,管控标准更加科学、政策导向更加清晰、服务保障更加精准。
一是市场单元划分更加精细。对比2024年原规定较为笼统的区域划分方式,本次明确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基本市场单元,细分为乡镇(街道)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两大类。
其中特殊市场单元专门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产业工业园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的独立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管理,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管理模式,更加符合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特点。
二是总量调控机制更加科学。本次修订建立了动态适配的总量调控机制,通过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充分发挥“繁荣指数”杠杆效应,对各乡镇(街道)市场容量进行合理调控。明确实行集中时点放号制度,定期对外发布各市场单元容量、数量及投放情况,申请人通过抢占有效号源获取受理资格,确保许可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间距标准设置更加合理。原规定对零售点间距分为城区50米和乡镇60米两个标准,本次修订在统一执行县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针对不同主体实行差异化间距政策:品牌连锁便利店间距不低于30米;单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不受间距限制;符合条件的特殊优抚对象间距可放宽至30米,既保障了市场适度竞争,又兼顾了不同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
四是特殊群体优抚更加完善。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殊群体办证优抚政策,明确了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遗属、因公致残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等四类优抚对象范围。其中,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可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不参与集中时点抢号;其他优抚对象在符合容量管理要求前提下,间距放宽至30米。同时明确了优抚对象需满足的申请主体类型、持证情况、实际经营等条件,既彰显了政策温度,又确保了优抚政策精准落地。
五是不予许可情形更加明确。本次修订系统梳理了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大类情形,包括8种申请主体不予许可、12种经营场所不予许可、30余种业态类型不予设置、4种经营模式不予许可,特别是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烟草制品场所的禁设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县政府网站:好的,非常感谢杨德朋同志的详细解读,让广大网友和经营业主清晰了解了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的背景、依据、流程和核心变化。本次修订旨在统筹规范市场秩序与保障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卷烟经营环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后续欢迎广大市民和经营业主积极建言献策,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规范、有序、健康的烟草市场环境。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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