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深化清廉村居建设,健全完善村级“三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行,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基层治理质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经调研梳理、座谈研讨,起草形成《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修订草案)》。为广泛汇聚民智、凝聚共识,进一步优化完善制度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
二、意见征集范围
社会各界单位、广大干部群众均可结合工作实际和切身需求,对《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修订草案)》内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完善建议及优化举措。
三、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或住址),以便后续沟通对接。
1.联系单位:兰陵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2.联系电话:0539-6379119
3.电子邮箱:llxnjzx@ly.shandong.cn
4.邮寄地址:兰陵县文峰路中段农业农村局东二楼农经中心(来信请注明“三资意见征求”)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仅收集对本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等其他事项。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0日
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构建权责清晰、管理民主、运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化清廉村居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坚持管权、管事、管人相统一,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升服务效能,加快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持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村集体出资设立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财务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各类债权等货币资金及流动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不动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牲畜(禽)、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类合作经营主体中持有的资产份额与股权权益;
(四)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资产份额;
(五)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自愿有偿、权责明晰原则,严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五权不变底线。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后,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规范委托核算、台账管理等业务。村集体保留自主管理、监督权利,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乡镇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托市级“沂农云”“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规范化、智慧化,整合资金收支、资产台账、资源确权等核心数据,推动资金拨付、资产处置、资源流转等业务线上审批、全程留痕、闭环办理。数据对接市清廉村居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平台,运用大数据风险预警功能,对超标准支出、异常交易、违规流转等问题自动识别、实时预警,推送县乡监管部门处置,强化动态监测、精准监管。成员可通过移动端查询信息、反映诉求、参与监督,推动“三资”管理公开透明、阳光高效,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清廉村居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坚实数字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设在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托代理、业务指导、风险防控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上级工作部署;
(二)制定并落实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配套制度与操作细则;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运营、处置等情况开展全程指导、监督检查,并进行规范管控。
(四)严格落实村集体资金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乡镇监管制度,规范实行收支业务账前会审,及时将财务信息完整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建立规范的电子账务及会计档案;
(五)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产权界定、登记备案、管护运营、公开处置等工作,对村级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六)指导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与文书档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数据,督促村级规范开展财务及“三资”事项公开公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依法履行管理主体职责:
(一)依法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与操作流程;
(二)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收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权属登记、台账管理、资产管护、账务核算等工作;
(四)依照规定程序,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运营、处置、发包、租赁、流转等事项,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民主决策,规范签订合同并全程监督履行;
(五)主动听取、及时回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建议;
(六)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村集体资金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依照有关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现金存放于非指定账户。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每月定期核对资金账户余额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合规收入,原则上须转账存入村集体账户;金额较小的零星收入,应在收入实现后两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全额缴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借支挪用集体资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确保集体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可控。乡镇对所监管的村集体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借支挪用。
第十二条 为实现村级集体资金往来可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结算过程线上审批、线上支付,实时监管、全程公开,切实保障集体资金安全,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村集体资金支付实行“银农直连”资金支付系统。
对不能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情形,推行村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禁止现金结算。村务卡结算范围涵盖日常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含培训费)、印刷费等原需现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费用。对难以或不便使用村务卡结算的零星开支,经办人现金垫付后,报销时必须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由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请支付5000元以下资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经村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后,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报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批后拨付;
(二)申请支付5000元(含)至20000元资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交申请,经监事会审核签字,村集体所在党支部书记审核,并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书,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报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
(三)申请支付20000元(含)以上资金的,须经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共同参会研究通过,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报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资金。
各乡镇可结合村集体经济实际状况,制定与之适配的资金拨付监管流程。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单据严格执行“联审联签”制度。所有开支500元(含)以上必须出具正式合规发票。500元以下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每月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00元),购买货物由供货方提供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供货明细、用途、收款人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劳务用工由劳务提供者提供收据,并注明工人姓名、事由、用工期限、工值金额、领款人签字、领款人联系方式、领班人姓名等,并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付款单据。报账时所有单据要由村党支部书记、村集体负责人、监事长、村会计(报账员)、经办人等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章。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钱账分离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负责账务处理和票据保管,非财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保管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收支票据。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定期报账制度,严禁跨月、拖延报账;业务经办人员办结事项后,2 个工作日内与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经办村集体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七条 每月月底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由村党组织主持,理事会、监事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会议,通报本月财务收支情况,监事会对收支票据逐项审核、依规核签,审核通过后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第十八条 每月1—9日(法定节假日顺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上月发生、经民主理财初审并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收支单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账前会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入账。
第十九条 账前会审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当日将审核合格的收支单据整理编制记账凭证,并与乡镇代理会计一起核对收支明细,核实记账凭证。合法性、规范性、附件完整性严格审核,合格单据加盖单据审验章,并将收支信息及时录入农村“三资”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为全县农村财务集中公开日。线上通过市级阳光村务公开平台实时公开,线下由乡镇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打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榜,在各村公开栏上按原始凭证逐笔逐项公开,列明事由、时间、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等内容,加盖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村集体组织、民主理财专用章,并将公示影像资料报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存档。财务收支要求按月“接龙式”公开,坚持应开尽开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鼓励采用“码上公开”、智慧屏、村级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方式拓展公开渠道。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以下项目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农田、水利改造;土地整理、复垦等;
(二)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三)村集体资产投放、更新、处置项目;
(四)集体经济成员会议或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应进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其他资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项目实行议标。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报告办理结算,并按规定预留工程质保金、明确质保期限。
限额以上项目进场交易。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依规确定中标单位与合同价款,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竣工验收后按规范结算,同步落实质保金与质保期要求,全程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 施工(采购)合同书、会议记录、施工期间照片等有关资料由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入档管理,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类合同签订后,村集体获得的资金收入,按规定上缴村集体银行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村集体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对清查出的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经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议,报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实行承包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绿化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家庭承包的耕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调整、抽回农民30年不变的承包地,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所属的耕地、山林、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发包。
第三十条 村集体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发包的村集体资源,必须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并经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鉴证。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属的耕地、水面、山林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承包费按年度收取或分期收取,分期收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所承包的资源管护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若存在承包费明显偏低、承包期限过长、显失公平等情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平等协商,依法依规修订完善合同内容,保障集体与承包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应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实物资产、农村无形资产、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农村股权等相关权益的交易,接受村集体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招投标的相关事宜;
(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四)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文件档案;
(五)归集、统计、上报招投标信息;
(六)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集体小微工程、物资采购等项目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集体用工及机械租赁1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单项金额2万元(含)以上或面积3亩(含)以上的,均列为限额以上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发包、项目处置等各类事项,须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落实民主决策程序,并按要求报乡镇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其中,小微工程项目金额15万元以上或施工技术较为复杂的,必须按规定编制项目预决算资料,涉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严格遵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项目流程规范实施、编制预决算并做好审核报备工作,全面规范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营管理。
第七章 监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村级通讯费用管理,农村集体干部个人通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使用村集体资金购置个人移动电话、安装住宅电话及支付个人通讯相关费用,杜绝各类变相违规列支通讯费用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县直、乡镇公职人员履职下乡,一律不得使用村集体公款安排就餐。因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确需接待外聘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投资方、合作单位及个人的,可安排单次工作餐,严格执行人均30元标准,严控陪餐人数:接待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三分之一。严格执行年度招待费限额管理,1000人以下村年度招待费不超1000元,1000至2000人村不超2000元,2000人以上村不超3000元,超标准、超限额接待费用一律不予入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公出差,严格参照乡镇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公务租车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留存租车事由、时间、地点、随行人员等明细资料,据实结算费用。仅村级重点专项工作可列支加班用餐费用,日常工作严禁列支餐费,用餐标准人均每餐不超过30元、每日不超过60元,严禁列支烟酒等违规开支,需完整留存用餐人员名单、工作佐证材料。
加班用餐费实行年度限额管控,标准同村级招待费限额,严禁拆分报销、变相违规列支。
第四十一条 从严管控享受财政定补的村干部职数及薪酬待遇,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结合各村人口规模、集体经济状况,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定职数与薪酬标准,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严禁各村擅自增设定补岗位、擅自提高薪酬标准、变相发放各类补贴、奖金。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审核审批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严审核村级收支票据,凡不符合上级政策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项目,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一)各类以达标升级、考核评比名义违规产生的费用;
(二)县、乡两级部门违规收取、摊派的各类收费、集资、罚款、摊派款项;
(三)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的抵押金、风险金、村干部工作保证金等费用;
(四)超标准征订报刊的费用,1000人以下村年度报刊费不超过600元,1000人以上村年度报刊费不超过800元;
(五)超标准、超限额列支的公务招待、加班就餐等费用;
(六)未履行民主决策、报批备案程序,擅自对外列支的赞助、捐赠等费用;
(七)违规送礼、走访慰问等不合规开支;
(八)村干部外出学习、公务联络超标准、超限额产生的费用;
(九)超标准、超限额列支的公务租车费用;
(十)违规发放的村干部工资、绩效奖金、误工补贴及各类津补贴;
(十一)违规向建房农户收取的各类费用;
(十二)违规向农户收取的各类押金、罚款等费用;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收支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严格规范村级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基建工程等大额支出管理,全面落实民主决策、分级审批、全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须经村集体研究、村监会监督审核、村集体成员代表民主议事表决,严格履行报批备案程序,规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切实防范村级“三资”运行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严控债务及风险。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和成员权益,防范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因经营性发展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由村集体将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报乡镇审核同意,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举债取得资金的必须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然后按资金支付流程通过转账支付。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账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建立电子账簿。按规定设置日记账、分类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有关辅助账簿。日常核算通过平台进行,年终由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打印装订成册。村手工记录并保存日记账、登记簿等辅助账簿。除日记账和有关登记簿留村保管外,其他账簿、凭证一律交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向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收款票据,收据联要交农户保管。自制收支凭证必须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由会计(报账员)填制,项目要齐全,填写要规范。
第四十七条 要规范票据传递和收付款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项目都要按照规范的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开票据,再收付款,严禁违背程序收付款。
村集体支付款项时,按以下规定使用或获取单据:
(一)外来支出票据。凡是与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单位出具的正规原始收款票据,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凡是与外部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有收款人签字和注明详细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收款票据,工程类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二)自制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可以自制原始支出票据,自制支出票据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并经收款人签字留取相关信息后方可有效,具体范围包括:
1.从农贸市场或农户购买的农副产品;
2.向本组织成员发放的各类误工及其他补贴;
3.农业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中使用的小额劳务费及杂费;
4.五保户、困难户等公益方面的补助费;
5.和本组织成员发生的往来支出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要建立票据、表册收存领取登记簿,记载领取单据的种类、数量,领取人要签字盖章,各村收支单据根据业务量大小领取,用完后及时将存根交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同时领取新的票据。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档案室,保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凭证、账务计划及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账前会审的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公开记录和检查考核记录等。专项审计案卷还应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材料、被审村集体意见及审计结论等。
第五十条 乡镇及村财务档案室,要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要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汇编成卷,并建立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村级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管理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项合同、协议、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由村集体保管的账簿凭证,以及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会议研究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记录等。
第九章 监督审计
第五十二条 各村集体要充分发挥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三资”运行和管理进行以下监督: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集体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使用、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五)对村集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审核、鉴定村财务公开内容;
(八)协助县、乡镇主管部门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九)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重要资产处理、重大项目投资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成员有权对本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和提出意见,村集体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和文书档案,台账载明存量、种类、分布及经营使用情况,档案涵盖处置、购置、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每年指导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监事会开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账务处理,报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六条 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对村级日常收支实行常态化审计监督;对财务预决算、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发包、债权债务、财政及捐赠款物使用等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建立健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有村办或控股企业的,村集体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依法公示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先开展离任审计,在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村监事会的监督下,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五十八条 乡镇依法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强化审计监督与结果运用,做到任期必审、离任必审,切实规范村级“三资”管理行为。
农业和财经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访事项,对群众反映问题开展专项核查与重点审计,逐项核实、依规处置并及时答复,保障群众监督权与知情权。
第十章 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县、乡镇农经人员是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的核心骨干力量,应持续加强政治素养与专业能力学习,全面提升综合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条 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保障支撑,全力支持县、乡两级农经人员依法开展工作,配齐配强办公设施设备,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提供坚实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配足配齐乡镇农经人员,按每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1.5个农经人员的原则,各乡镇按照经管业务负责人、专职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等岗位,配备不少于4名经管业务专职人员(在职在编),负责本乡镇农经业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代理会计管理指导及村级业务指导。
第六十二条 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报账员)。村财会人员的配备要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成员代表民主讨论、审批备案、聘任等程序进行选拔、任用。
第六十三条 确定的村会计(报账员)人选,必须填写《农村会计任职资格登记表》,由各乡镇聘任,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撤换,确需撤换的,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乡镇批准,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主要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得兼任或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监事长、监事不得兼任财会及相关经办岗位。
第六十五条 县、乡镇要建立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要对代理会计及村报账员进行培训。
第六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三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职权。对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三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扬。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要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每月对各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评价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常态化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行全过程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全面排查制度执行、流程规范、运营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乡镇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存在公款私存、账外核算、私设“小金库”、资金未纳入村集体法定账户管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调整账务,全额追回并没收违规收入。视情节分级处置: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取消报账员任职资格、撤销村主要负责人评先树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提请免职、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村集体及乡镇审核、审批人员违规将不合规收支凭证入账的,一经查实,责令全额退回违规收款,追回违规支出。依规追究村集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及乡镇审核审批人员责任。对无法收回资金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结合各方履职情况、过错大小,依法划分并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第七十一条 乡镇对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等核查中发现的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损失等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侵占挪用的集体资产、赔偿造成的损失;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非法占用、非法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乡镇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返还集体财产、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集体借贷民主决策制度。凡未按规定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任何单位、个人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办理借贷、对外担保、资产转让、资源流转、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所涉民事行为全部无效。由乡镇责令限期整改、追回集体资产、恢复权属原状,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决策责任人全额承担,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十四条 村级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性、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及进场交易制度,未履行法定民主决策、审核报批及公开交易程序的,所有交易行为、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律无效。对招投标、竞价交易中出现围标串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操纵交易结果等违规情形的,从严追究镇村经办、审核、监管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审核人员及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乡镇纪(工)委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多次违规的,依规调离“三资”管理工作岗位、给予政务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县乡公职人员严禁违规干预、插手村级“三资”管理各类事项,严禁授意、说情、包庇纵容违规行为。违规履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引发信访等严重后果的,依规给予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乡镇结合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对照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举措、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地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政策界定、条款适用等具体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解释。
第七十九条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亦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联合乡镇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社区日常财务及三资运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八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兰陵政字〔2022〕36号)同时废止。本县此前相关“三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健全权责清晰、管理民主、运营高效、监管有力的村级“三资”治理体系,深化清廉村居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提质增效、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规范性文件及我县原有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资源发包流转、合同履约管理、集体权益保护、村级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明确了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成员所有、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处置的法定原则。
二、国家部委制度规范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等制度要求,严格规范村级财务核算、票据管理、账务设置、资金支付、档案管理、收益分配等全流程财务工作,统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标准和财务管理规范。
三、省级政策文件依据
严格对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4〕6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服务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等省级文件精神,落实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资产资源规范交易、财务公开公示、村级组织规范运行、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要求。
四、市级、县级制度依据
参照《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市级管理规范,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际,在原《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兰陵政字〔2022〕36号)基础上,总结前期管理经验、整改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适配数字化监管新要求,修订完善本次实施意见,实现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统一、流程规范、监管闭环、落地可行。

访谈主题:规范村级“三资”全链条监管 筑牢清廉村居制度根基
访谈嘉宾:兰陵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颜廷勇
访谈目的:深度解读新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清晰阐释政策修订背景、核心条款、实操标准、监管要求及追责机制,帮助镇村工作人员、群众精准掌握政策要点,推动制度落地见效,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保障村集体和成员合法权益。
县政府网站:各位观众、广大村干部、成员朋友们,大家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村集体的“家底”,关乎乡村发展和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近期,我县修订出台了《兰陵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村级“三资”管理制度体系。今天,我们特邀兰陵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颜廷勇,为大家全方位、通俗化解读这份重磅政策。首先,请颜廷勇主任介绍一下,本次政策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核心意义是什么?
颜廷勇:县政府网站好,各位观众、大家好!本次修订绝非简单条文微调,而是立足我县基层治理实际、聚焦痛点难点的系统性制度升级,主要基于四点考量。一是固化整治成果,前期全县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排查出资金审批不规范、资产资源私下交易、财务公开不透明、违规报销、无序举债等共性问题,通过修订制度实现长效治理。二是适配数字化监管,对接市级“沂农云”“三资”管理平台、清廉村居大数据监督平台,打通线上审批、智能预警、全程留痕的制度壁垒,实现制度与技术同步更新。三是深化清廉村居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堵住村级“小微权力”漏洞,遏制基层“微腐败”。四是保障群众核心权益,进一步明晰“三资”权属、规范民主决策流程,化解村级资源发包、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领域矛盾纠纷,夯实农村和谐稳定根基。整体来看,本次修订旨在构建权责清晰、运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三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县政府网站:很多基层干部和成员最关心,这份政策到底适用于哪些主体?日常工作中,哪些财物、资源属于村集体“三资”管理范畴?
颜廷勇:首先明确适用范围,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适用本意见,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村集体出资设立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专属法律法规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简单来说,村集体所有的八大类权益全部纳入“三资”监管:一是现金、银行存款、债权等各类货币资金;二是集体投资、捐赠形成的房屋、农机、水利设施、公益设施等固定资产;三是集体在各类经营主体中的股权、资产份额;四是共建公益设施中集体享有的权益份额;五是上级、社会无偿资助的各类资产;六是集体拥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七是耕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八是其他依法归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只要是村集体全体成员共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县政府网站:新政明确推行村级“三资”委托代理,很多村干部担心委托乡镇管理后,会丧失村级自主管理权,请问这方面政策是如何界定的?
颜廷勇:这点大家完全可以放心,政策明确坚守“五权不变”底线,也就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始终归村集体所有,不会因委托代理发生转移。
村级委托乡镇代理有严格法定流程,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通过,再与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签订书面协议。乡镇仅负责规范记账、台账管理、流程审核、线上运维等服务监管工作,不干预村级正常经营决策、不支配集体收益。村集体始终保留自主管理、全程监督、异议申诉的权利,同时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常态化监督。
同时,全县全面推行数字化智慧监管,依托“沂农云”平台实现资金拨付、资产处置、资源流转等业务线上审批、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大数据自动识别异常交易、违规流转、超标支出等问题并实时预警。成员可通过移动端随时查询村务财务信息、反馈诉求,实现“阳光三资”全覆盖。
县政府网站:资金管理是村级“三资”管理的核心,也是群众关注度最高的领域。新政对村级资金账户、收支结算、审批流程、报销标准都做了细化规定,请您重点解读一下实操要求?
颜廷勇:本次修订对村级资金管理实行全流程刚性管控,划清红线、明确标准,核心分为四大板块:
第一,严格账户管理。每个村集体仅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收支结算,除合规借贷、专项业务外,严禁多头开户、私设账户,杜绝现金体外存放。乡镇、金融机构、村级每月定期对账,确保资金账实相符。同时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所有集体收入原则上转账入账,零星现金收入需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
第二,规范结算方式。全面推行“银农直连+村务卡”结算模式,原则上取消现金结算。村级办公、水电、差旅、印刷等日常开支全部使用村务卡结算;确需个人现金垫付的零星开支,报销时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兑付,实现每一笔资金往来可追溯、可留存、可监管。
第三,实行分级审批。资金支付严格划分三级权限,权责清晰、层层把关:5000元以下资金,经村监事会审核后,由乡镇代理中心审批拨付;5000元(含)至2万元资金,需村支书审核、监事会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必须经村“两委”、监事会、成员代表集体研究表决,报乡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双重审批后方可拨付。各乡镇可结合村集体经济实际微调流程,但分级管控底线不变。
第四,严明报销规范。落实“联审联签”制度,500元(含)以上开支必须提供正规发票;500元以下零星开支可使用合规收据,且每月累计不超过500元,收据需详细注明明细、收款人、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所有报账单据必须经村支书、村集体负责人、监事长、报账员、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章,缺一不可。同时严格执行钱账分离、账款分管,非财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票据,杜绝财务风险。
县政府网站: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是保障群众监督权的关键,新政对理财、报账、公开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做了硬性规定,请为大家明确一下。
颜廷勇:我们设定了三个固定、刚性的时间节点,全县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一是月末民主理财。每月月底前,由村党组织牵头,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召开民主理财会,监事会对当月所有收支票据逐项审核、依规核签,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是月初账前会审。每月1日至9日(节假日顺延),村级将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收支单据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开展账前会审,不合规单据一律不予入账。
三是固定集中公开。每月10日为全县村级财务统一公开日。线上通过阳光村务平台实时公开,线下在村级公示栏逐笔公示收支明细、期初及期末余额、收支事由、金额等核心信息,加盖乡镇、村级、民主理财三方印章,留存公示影像备案。同时实行“接龙式”逐月公开,通过微信群、公示码、智慧屏等多渠道拓展公开方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全程透明。
县政府网站:除了资金,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是基层矛盾高发领域,新政如何规范资产管理、资源发包、产权交易等行为?
颜廷勇:我们对资产、资源、产权交易实行分类管控、限额管理,所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杜绝暗箱操作。
在资产管理方面,村级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资产处置、项目投放等重大事项,均需民主决策。实行项目分级管理,限额以下项目依规议标,会议议定价格即为合同价,完工后预留质保金、明确质保期限;限额以上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全程规范留痕。村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全面清查,及时核销报废、出让资产,整改账实不符问题,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在资源管理方面,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严禁随意调整成员30年承包地。村集体耕地、山林、荒地、水面等资源发包,优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外发包需提供合法担保。承包期限严格遵守法定上限,承包费分期收取最长不超过3年。针对历史上承包费偏低、期限过长、显失公平的老旧合同,可通过平等协商依法依规修订完善。所有承包合同全部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在产权交易限额方面,明确硬性标准:小微工程、物资采购单项5万元(含)以上,集体用工、机械租赁1万元(含)以上,资产资源发包单项2万元(含)以上或面积3亩(含)以上,全部列为限额以上项目,必须进场交易、备案管理。15万元以上小微工程需编制预决算资料,财政补助项目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县政府网站: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刚性管控条款,对村级各类开支、村干部履职约束更加严格,请您梳理一下重点管控和禁止列支的事项?
颜廷勇:新政聚焦村级开支乱象,划定多项硬性红线,所有超标、违规开支一律不予入账:
一是通讯费用零报销。村干部个人手机、住宅电话、购机费用及各类个人通讯支出,严禁使用集体资金列支,杜绝变相违规报销。
二是公务接待严管控。全面落实公职人员下乡“零接待”制度,县直、乡镇干部履职下乡不得安排村级公款就餐。仅因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接待技术人员、投资方的,可安排工作餐,人均标准3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同时实行年度限额管理:1000人以下村年度招待费不超过1000元,1000至2000人村不超过2000元,2000人以上村不超3000元。
三是加班用餐有规范。仅村级重点专项工作可列支加班餐费,人均每餐不超30元、每日不超60元,严禁列支烟酒费用,且年度限额与招待费一致,严禁拆分报销、变相列支。村干部公务出差严格参照乡镇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公务租车需经村“两委”研究、监委会审核,留存完整佐证资料。
四是报刊费用定限额。1000人以下村年度报刊费不超600元,1000人以上村不超800元,杜绝超标征订、违规列支。
五是干部薪酬严管控。村干部定补职数、薪酬标准由乡镇统一核定,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执行,严禁私自增设岗位、提高薪酬、发放各类补贴奖金。
六是村级举债划红线。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因经营性发展需要举债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乡镇审核审批,明确还款来源,借款资金全额存入集体基本账户,私自举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同时,文件明确13类费用严禁入账,包括各类摊派罚款、违规押金、超标开支、无审批赞助捐赠、违规送礼慰问、超标准履职开支等,全方位堵住财务漏洞。
县政府网站:完善的监督审计体系是政策落地的保障,新政构建了多层监督机制,请问具体监督审计要求有哪些?
颜廷勇:我县构建了“村级日常监督+乡镇常态化审计+县级全域督导+群众全程监督”的闭环监管体系。
村级层面,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一线监督职责,每月开展民主理财、审核票据,全程监督资产发包、工程建设、合同履行,审核财务公开内容,收集群众意见,否决不合理开支。
乡镇层面,实行常态化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对村级日常收支、预决算、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财政资金使用开展常态化审计;严格落实任期必审、离任必审制度,村干部、财会人员离任必须开展离任审计,15日内完成账目、档案、手续交接。有村办企业的,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公示结果。同时乡镇负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核查审计。
县级层面,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排查制度执行、流程规范、运营管理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群众层面,成员可随时查询村级三资信息、咨询相关问题,村干部需在10日内答复群众疑问,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县政府网站:政策对镇村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岗位规范有哪些新要求?如何从人员层面杜绝履职风险?
颜廷勇:我们从人员配置、岗位回避、队伍管理三方面筑牢基础:
一是规范岗位配置。乡镇按标准配齐农经人员,每10个村配备1.5名农经人员,且乡镇专职经管在编人员不少于4名,分工负责管理、会计、出纳、档案管理等岗位。每村固定配备1名报账员,通过公开选拔、民主评议、乡镇聘任、县级备案的方式上岗,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二是严格回避制度(核心高压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理事长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一律不得担任村级财会人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经办岗位,从源头杜绝利益关联、违规操作。
三是强化队伍培训。县乡两级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每年对乡镇代理会计、村级报账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合规履职意识,保障“三资”管理工作规范落地。
县政府网站:针对各类“三资”管理违规行为,新政明确了详细的责任追究条款,请您介绍一下具体追责标准?
颜廷勇:本次修订追责条款更加细化、更加严格,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分层分类追责问责:
一是针对资金管理违规。存在公款私存、账外核算、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的,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予以免职,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
二是针对审核入账违规。违规将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全额追回违规支出,严肃追究村级负责人、财务人员、乡镇审核审批人员责任,造成集体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针对决策交易违规。未履行民主决策、报批备案、进场交易程序,擅自举债、担保、处置资产、发包资源、实施工程项目的,相关交易、合同、借贷行为一律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决策人、经办人全额承担,从严追责。对招投标中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的,严肃追究镇村工作人员责任。
四是针对监管履职违规。乡镇“三资”管理人员、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诫勉、调离岗位、政务处分;县乡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村级“三资”管理,包庇纵容违规行为的,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同时,对侵占、挪用、私分、哄抢、损坏集体“三资”的行为,一律责令返还资产、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坚决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县政府网站:最后,请颜廷勇介绍一下政策落地的后续工作安排,以及镇村、群众需要重点把握的事项?
颜廷勇:下一步,我县将全方位推进政策落地落细,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见实效。
乡镇层面,将对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尽快细化本地配套实施细则,组织全镇村干部、报账员、监委会成员开展全员专题培训,吃透政策条款、规范实操流程,全面排查整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合同、违规收支、台账混乱等问题。
村级层面,各村将全面梳理资产资源台账、承包合同、债权债务,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分级审批、按月公开制度,规范票据使用、报账流程、项目实施,充分发挥监委会监督作用,杜绝各类违规履职行为。
群众层面,欢迎广大成员主动参与监督,通过线上平台、线下公示、信访渠道,积极监督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及时反映违规违纪问题,共同守护村集体“家底”。
最后说明,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版旧文件同步废止,全县此前相关“三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次修订意见为准,政策执行中的疑问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解释。
县政府网站:非常感谢颜廷勇主任的细致解读!本次修订的实施意见,覆盖村级“三资”管理全流程、全环节,制度更完善、标准更清晰、监管更严格、追责更有力。希望广大基层干部严格依规履职、规范用权,主动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广大成员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履行监督权力,共同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持续深化清廉村居建设,为全县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现代化筑牢坚实保障。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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