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法律规定要求,结合兰陵县实际,决定在建成区及周边区域调整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229省道、G206国道、西燕子河连线;北至岚曹高速、229省道、孙家洼村北道路、枣临铁路、旅游路连线;西至蒙台路(231省道)、后林永红村北、杭头村东、北张桥村东、枣临铁路、西泇河连线;南至向城镇胡官庄村北、竹园村北、北新桥村南、北王堡村北、斜沟村南、西小屯村南、剡子官庄南连线。
(二)禁止燃放地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区;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8、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各乡镇(街道)等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公安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法律责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四十二条、《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兰陵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兰陵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