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855-11/2025-0005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向城镇
-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2021-12-19
- 名 称 向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的通知
向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向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的通知
向政发〔2021〕26号
各社区、村、镇直单位、企业、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力度,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规定,决定成立向城镇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团队,现将《向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制度》印发如下,请按规定执行。
向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向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根据《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普惠金融服务、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农村部门从事农民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能够承担辅导员职责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人;
(三)从事农民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
(四)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从事与农民合作社业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向城镇经管站是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管站负责镇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 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为合作社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指导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示范章程起草(修改完善)章程,编写成员名册;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服务)、购销信息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帮助申报“三品一标”认证认定;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参加宣传推介、展示展销活动,指导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自媒体开展线上营销;
(七)协助指导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申报承担涉农项目,指导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总结上报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八)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九)参加业务培训。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经管站负责指导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依据本办法细化选聘办法和选聘条件。
第十一条 经管站应当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岗位培训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任职前,安排任前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推优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内容应当突出特色,针对职责特点,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普惠金融、市场营销、合同谈判技巧与管理、合作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调研方法与写作等知识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每年由接受辅导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度测评,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指定或聘任的农业农村部门撤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资格。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推优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扬。
第十六条 加强媒体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先进事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活动记录表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
辅导员 | 姓名/联系方式 | 单位/职务 | ||
农民合作社 | 名称 | 成立时间 | ||
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 地址 | |||
主营业务 | 规模(亩、只、头等) | |||
成员数/农民成员 | 示范等级 | |||
辅导记录 | ||||
合作社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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