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商务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出口退税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兰陵商务字〔2019〕12号
各外贸企业:
县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陵支行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兰陵县出口退税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兰陵县商务局
兰陵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陵县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陵支行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出口退税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增强我县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加强对出口退税过桥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过桥资金是指根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促进外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19﹞11号)的有关精神,用于专项保证出口企业及时退税的资金。
第三条 出口退税过桥资金是县财政为出口退增值税企业先期垫付资金,属无息贷款。县政府筹措出口退税过桥资金2000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委托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具体运作。
第四条 出口退税过桥资金支持范围:
1.退税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出口退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2.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国际市场前景广阔,预计实现出口退税款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1.过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出口退增值税;
2.使用时间为当期实际退税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企业借用过桥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应退未退税收总额的80%;
4.退税批复后,根据企业借款金额,由人民银行监督企业开设退税专户的银行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到县财政局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第六条 出口退税过桥资金使用程序:
1.退税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要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
2.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县商务局协同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对退税企业的提报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
3.对审批同意的,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企业及开户行签署三方借款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出口退税过桥资金时,应填报《兰陵县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过桥资金审批表》;
第八条 县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时限审核、审批完毕,按月将支持范围内企业的已办理出口退税额通过协同办公网传递给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人民银行。
第九条 企业逾期不还过桥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按拖欠借款额每日收取15‰的违约金,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取消该企业使用出口退税过桥资金的权利。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出口退税过桥资金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过桥资金的效应。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过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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