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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9-3/2025-0009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住建局
  • 发文字号 兰陵建发〔2024〕8号
  • 成文日期 2024-08-01
  • 发布日期 2024-08-02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城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陵县城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兰陵建发〔2024〕8号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兰陵建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完善我县房票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县住建局等4部门对《兰陵县城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已报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陵县税务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兰陵县城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被征收人(含被拆迁人、搬迁人)安置渠道,减少被征收人在外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结合兰陵县城区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就地还建为主、房票安置为辅的原则,尊重被征收人意愿,自愿按照市场价购买。拓宽安置路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兰陵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后,因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兰陵县城主城区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现房商品房,不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经个人主动申请,以产权调换协议书载明置换金额全额计算,产权调换协议书加盖房票专用章,出具给被征收人。

三、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均价基础上,补贴后,统一按照5000元/平方米标准核算,此额度只能用于新商品房购买。

四、房票内容和有效期

房票统一制作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原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票面额度(含购房补贴)、发放日期、有效期,发放单位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未购买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则视为放弃购房补贴,房票约束自动失效、作废,原产权调换协议自动生效。

五、使用人和契税减免

房票主要用于被征收人或配偶购房,不得抵押、质押。载明额度内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对差价按规定征收契税。

六、商品住宅房源选购

被征收人可以在兰陵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自由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房票安置后,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禁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房票办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被征收人主动申请,携协议原件报所在社区审核,并经卞庄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征收部门审核协议原件,加盖房票专用章,在房票内填写额度、日期;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协议原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部门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申请拨付房票资金;

(三)征收部门通过《兰陵县商品房管理系统》核实购房信息,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拨款,应兑付款项由兰陵县财政局拨付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由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付至卞庄街道办事处后,及时兑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购买商品住宅房款总额(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必须大于或者等于房票额度,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

(四)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到兰陵县老城区改造指挥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在原协议安置条款加盖已安置专用章;

(五)临时安置补助发放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日期。

八、资金来源

房票及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项目征收成本,由兰陵县财政局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分4次拨付房源提供企业,每半年拨付25%,2年内付清。

九、成立推进专班

成立工作专班,抽调县财政、住建、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单位人员具体负责实施事宜。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兰陵县老城区改造指挥部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协调解决。

十、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

十一、2023年12月18日下发的《兰陵县城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兰陵建发〔2023〕14号)作废。

十二、本办法由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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