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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4/2026-00001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民政局
  • 发文字号 兰陵民发〔2024〕9号
  • 成文日期 2024-09-29
  • 发布日期 2024-09-30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民政局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兰陵县民政局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兰陵民发〔2024〕9号

兰陵县民政局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兰陵民发〔2024〕9号


各乡(镇、街道),县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实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增强流浪乞讨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必须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求助需求,符合条件的,县救助站应当给予救助;本人拒绝求助、自愿放弃救助或要求离站的,县救助站不得限制;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收取救助费用。

2.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初诊、收治。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协助公安机关要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

3.政社协同,多方参与原则。加强与公安、城管、卫健、财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依法实施救助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群众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导、引导其到临时救助点或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要求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通过多方协同,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

4.属地管理,分级救助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各村(社区)对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报告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临时性救助措施;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作用,确保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对超出服务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及时向县救助站报告并进行转介。

5.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原则。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救助,强化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接送返回、照料安置等突出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服务网络

(一)落实县救助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兰陵县民政服务中心内设的社会救助站(以下简称“县救助站”)依法依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县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求助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衔接和接收,配合各镇开展救助工作。县救助站要依法依规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受助人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通过“互联网+”、DNA数据比对、人像识别等多种方式开展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工作。

(二)完善三级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依托各服务网点建立完善受助人员走失、伤亡强制报告等制度。县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城区日常巡查救助和来站救助人员的站内服务的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铁路、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开展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及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应依托民政服务窗口设置救助服务点,并指导村(社区)在便民服务窗口设置救助咨询点。

三、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1.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救助范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作特殊处理。

2.求助人员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1)求助人拒不如实提供求助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求助信息的;

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的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3)受助人在本县救助站滞留期间擅自离开的;

4)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开的。

(二)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发现报告——身份甄别——入站(服务)登记——分类救助——离站管理——材料归档。

1.发现报告。县民政部门(救助站)应加强部门协同,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同时积极开展社会面宣传和动员,引导社会各组织和市民一经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或协助其到县救助站求助,也可拨打县救助站或110报警电话反映。县救助站落实日常巡查制度,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设立24小时救助热线电话,及时接听并登记救助信息,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热线电话为0539—5977127。

2.身份甄别。县救助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发现报告的线索,并通过安检、问询、比对、报警等方式,对求助人员身份进行甄别,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无身份人员或其他可疑人员,需报请报公安部门进行身份甄别。对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人员,应护送至指定医院进行疾病诊断。经甄别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方可要求自行来站或护送来站进行救助。

3.入站(服务)登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对象,应及时登记并安排进站救助,并按程序实施后续救助管理措施,并于入站后24小时内录入全国信息管理系统。入站时甄别发现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分类救助。对符合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相应情况,实施帮扶性救助、保护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入站后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

1)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

2)保护性救助。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来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未满16周岁(含)时,救助站应立即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保护报告,并协同县未成年代保护中心实施保护性救助。

3)救治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尤其是对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必须及时实施救助。

5.离站管理。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解决的,救助站应适时安排离站。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应要求自行离站;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拦住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站应当与流出地民政部门(救助站)联系,协商后确定由流出地或流入地救助站安排工作人员护送(接领)其返乡。

6.材料归档。县救助站要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文件要求及时收集救助服务各阶段的材料并归档,包括出入站登记材料,寻亲服务相关材料,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长期安置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街面巡查主动服务人员和临时来站求助人员救助档案可按年度统一整理并归档。站内服务人员救助档案按“一人一档”要求,在救助工作完毕(离站后或终止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

(三)救助管理具体措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站)应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应的救助措施,做到应救尽救;对求助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措施作如下规定:

1.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组织接回或及时提供返乡车(船)凭证,使其尽快返回原籍地。

2.原籍地址查实暂有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县救助站内实行临时救助,并由救助站协同属地派出所通过发布寻亲公告、人脸识别、DNA比对等方式继续查找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待查明后,再帮助其返回。

3.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站向县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县民政局协调公安机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私自收留收养及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6]104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政策的,及时落实相应兜底保障措施,对未成年人应及时申请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落户安置后县救助站要持续开展寻亲服务。

4.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按下列流程处置:

1)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现上述对象后,应直接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就近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性救助。

2)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县救助站对其身份、救助类型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治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出具相关证明。收治的病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应先征得县救助站同意。

3)发现重伤、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或者在抢救途中、救治期间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死亡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救助站负责协调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通知其亲属认领遗体。对无法通知亲属的,由救助站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领遗体公告,无人认领的遗体,按无主遗体处理,建立档案。

4)以上救治性救助对象,经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对姓名、住址清楚,但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者,由县救助站帮助其返乡;对查不清姓名、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的,由县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安置。

四、做好源头预防和回归稳固工作

(一)强化源头预防。各乡(镇、场)要加强对本辖区易走失和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的排查,指导村(社区)建立人员台账并定期探访。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要协调公安部门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要加强极端天气、突发灾害情况下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本级无力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请求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二)做好回乡稳固。对已经查明户籍身份信息为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要加强上下密切配合和工作衔接,积极配合流入地救助站及时接领我县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无条件配合、协助县救助站接回流浪乞讨人员,教育、督促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并落实相应的保障和帮扶措施,确保得到妥善安置。县救助站和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委托村(居)委会走访等方式,对返乡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要进行定期回访,全面掌握人员基本信息、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照料状况、邻里关系、各项帮扶政策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回访期不少于一年,每半年至少回访1次。

(三)强化源头治理。流出地乡镇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对本辖区的易走失和反复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有被遗弃情形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责令监护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法定义务人遗弃和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协同公安和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文件规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二)医疗救治费用确认。病人救治期间,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救助站对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后,从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支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和医院通知病人当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医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支出。

(三)临时性救助标准。实施救助时应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原则上不提供现金救助,并严格控制支出标准。确需提供现金救助的,根据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一般为20—50元,遇有特殊情况并请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救助金额可提高至不超过200元(含),救助资金应保存发放凭证。

1.饮食保障。对不在站内进行住宿服务的救助人员及站外主动救助人员,按每餐不超过30元(含)标准提供饮食。

2.物资发放。对需要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的对象,可发放服装、被子等物资,但需留存购买凭证并建立出入库登记。

3.返乡购票。对疑似跑站人员的购票,原则上仅提供返乡下一站的车票。对真实的救助人员,可提供户籍地(居住地)的车票。尽量采取向火车站、汽车站提供介绍信换取乘车凭证的方式向求助人员提供车票,车站定期各民政部门报账,确保资金的用于流浪乞讨人员返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教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积极作用,深化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强化保障措施,积极解决救助管理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协助做好救助人员身份查询和救助服务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工作信息,为求助人员提供方便,认真受理群众救助诉求,实事求是告知救助工作情况,宣传救助政策,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夯实县民政局(救助站)监管责任、乡镇管理责任和托养(医)机构的主体责任。对履职不力的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助管理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兰陵县民政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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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保障措施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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