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汽车租赁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
兰陵交字〔2025〕28号
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兰陵县汽车租赁市场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陵县公安局 兰陵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7日
兰陵县汽车租赁市场整治方案
为拓清我县汽车(指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的底子,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我县汽车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县里的统一安排,决定开展全县汽车租赁市场百日整治行动。活动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网信办共同参与。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我县汽车租赁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县域内汽车租赁企业备案率、车辆和服务合规率,建立部门联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县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25年6月28日-2025年10月8日,为期100天。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监管。
三、整治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汽车租赁企业未备案、未签订承租合同、未落实承租人身份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营资质整治
一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是没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的;
三是没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
(二)车辆整治
一是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业务的;
二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汽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不能确保承租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的;
四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汽车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五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汽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经营管理档案应包括:车辆租赁记录、承租合同、承租人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记录等)。
(三)经营行为整治
一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内容应明确承租人不得将承租车辆转租或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等事项);签订不公平格式合同,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条款,如押金退还条件模糊、单方面加重承租方责任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是违规收取费用,包括随意提高租金、恶意克扣押金、巧立名目增设其他费用的。
三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对承租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未留存承租人有关信息的(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位置或方式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租赁汽车标志、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交通运输局
1.检查汽车租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检查车辆是否登记租赁性质。
2.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对汽车租赁企业使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收集整理相关线索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无照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公安局
1.对租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上路行驶要求。
2.查处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查处承租人是否进行实名登记,承租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4.打击涉及汽车租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县网信办
加强网络监测,发现网络经营汽车租赁行为引发的网络舆情,及时推送有关部门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汽车租赁经营整治工作专班,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整治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汽车租赁经营的监管工作 。
(三)严格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汽车租赁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指南
附件: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指南
根据交通运输部《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全县范围内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向审批行政许可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到县交通运输局租赁科办理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汽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
3.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4.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管理人员档案资料;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请各汽车租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进行备案。对未按时按要求备案的企业,将予以整治清理,此项工作今后将持续推进并长期坚持。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对汽车租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汽车租赁企业,请及时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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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现场解答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抱犊崮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9-5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