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lxdishiwuxx/2026-0003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第十五小学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第十五小学
- 发布日期 2026-04-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第十五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墙、大门、厕所、锅炉房、配电室、体育场馆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舍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安全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总务处、德育处、教务处及各年级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制定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定期研究校舍安全形势,解决校舍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五)组织开展校舍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五条 总务处是校舍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校舍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一房一档;
(二)组织实施校舍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负责校舍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的具体落实;
(四)管理校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档案资料;
(五)制定校舍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都有维护校舍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校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或总务处报告。
第三章 校舍建设与验收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校舍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第九条 校舍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校舍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校舍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校舍设计用途使用校舍,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锁闭、封堵、占用。
第十三条 校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教学、实验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校舍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部位不得堆放重物,不得悬挂可能坠落的物品。空调外机、广告牌、宣传栏等附着物应定期检查牢固程度。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违规电器。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破损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校舍内消防设施设备应按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教职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 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舍安全“三级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各教室、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每日对使用的校舍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门窗、水电、墙面、天花板等是否存在异常;
(二)月度检查:总务处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覆盖全校所有校舍及附属设施,做好检查记录;
(三)学期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和放假后,由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校舍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地基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开裂、倾斜等现象;
(二)承重结构:梁、柱、墙等承重构件是否有裂缝、变形、腐蚀、露筋等;
(三)屋面系统:屋面是否有渗漏、积水,女儿墙、檐口是否牢固;
(四)围护结构:外墙是否有空鼓、脱落,窗户是否牢固,玻璃是否完好;
(五)楼梯护栏:楼梯踏步是否完好,扶手是否牢固,护栏高度是否符合标准(不低于1.1米);
(六)水电设施:给排水管道是否渗漏,电气线路是否老化,配电箱是否完好;
(七)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八)防雷设施:避雷针、避雷带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遇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后,学校应立即组织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章 校舍隐患整治与维修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类处理:
(一)一般隐患:如门窗松动、照明损坏、渗漏水等,应在发现后3日内完成维修;
(二)较大隐患:如墙体开裂、钢筋锈蚀、设施设备故障等,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区域,制定整改方案,在15日内完成整改;
(三)重大隐患:如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地基沉降、房屋整体倾斜等,应立即停止使用,疏散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报告,按照鉴定结论和整改方案进行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二十一条 校舍维修、加固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校舍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维修、加固、改造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校舍安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做到一房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一)校舍基本信息(建设年份、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计使用年限等);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技术资料;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四)历次安全检查、鉴定记录和报告;
(五)维修、加固、改造记录;
(六)校舍照片、图纸等影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校舍安全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校舍设计使用年限。
第八章 校舍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制定校舍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组织体系、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人员疏散方案、临时安置措施、后期处置等。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舍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发生校舍坍塌、火灾、严重裂缝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教师应立即组织学生疏散,确保人员安全,同时报告学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住建部门、消防部门等对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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