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4/2026-0010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4-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高龄津贴发放认定条件、申领范围及补贴标准
兰陵县高龄津贴发放认定条件、申领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发放范围

具有兰陵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津贴。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享受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抵减。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90-9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高龄津贴制度执行依申请按月发放,当月申请、次月发放,当月去世、次月停发。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需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村(社区)进行登记、审核,并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批后,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山东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由县民政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核准后,从符合条件的次月份按月发放。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变化需调整发放标准的,经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新的标准计发。发放方式上,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渠道发放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

(四)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去世、户籍迁出我县等原因,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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