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9/20260717-0000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6-07-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一件事”
二、联办事项
(一)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注册(调用)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三)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三、实施机构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五、服务对象
兰陵县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国务院第 406 号令公布,2023年国务院第 764 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七、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八、受理条件:
(一)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一类企业2名、二类大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2名)、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一类企业2名)。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6.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6.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6.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7、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7.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九、申请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通用材料: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提供)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提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提供)
(三)其他材料目录
--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兰陵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lyllzwfw.sd.gov.cn),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企业全生命周期”-机动车维修经营“一件事”进行申报。
2、线下办理: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兰陵县卞庄街道兰溪西路61号兰陵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A334号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一件事”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地点:
兰陵县卞庄街道兰溪西路61号兰陵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A334号
十二、办理时间:
夏季办公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办公时间(10月-4月):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三、办结时限
并联事项,材料齐全立即办理,材料不齐全当场(线下)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线上)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五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六、咨询渠道
1、电话咨询:0539-5257522
2、线下咨询:兰陵县卞庄街道兰溪西路61号兰陵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A334号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一件事”窗口。
十七、监督投诉电话
0539-5211014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一件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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