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6-00043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6-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6]2401号

请求人:临沂柒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拥军

住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新西外环与启阳路交汇西1000米路南高新材料产业园东北角

代理人:李媛,李雨轩,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公刚

住所: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棠林村518国道北侧基舜公司纳米隔热新材料项目3号车间幢1层01

代理人:姚运红,临沂超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案由:条形格栅(160)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6976154)侵权纠纷

请求人临沂柒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条形格栅(160)”(专利号ZL2023306976154)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受理,依法予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23306976154、名称为“条形格栅(160)”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23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是2024年4月2日,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条形格栅(160)”侵犯了请求人的该专利权,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3)责令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缴费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嫌侵权的产品图片。

被请求人针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请求人辩称:(1)申请号为ZL2023306976154、名称为“条形格栅(160)”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不应被授予专利权;(2)被请求人厂房内与该专利相关的格栅板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现有设计:

(1)2023年3月7日由微信公众号“广州硕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2023室内护墙板格栅系列”。

(2)2023年4月10日由抖音号“yuepingyi168168”,抖音名称为“悦品意格栅背景墙”所发布的视频。

(3)2023年6月1日由抖音号“76559029548”,抖音名称为“佛山木饰面格栅板”所发布的两幅图片。

(4)2023年6月16日由抖音号“76559029548”,抖音名称为“佛山木饰面格栅板”所发布两份宣传视频,每张宣传品中有两幅图片。

(5)2021年11月27日由抖音号“156577000”,抖音名称为“领美视生态木PU文化石,铝镁锰竹节瓦工厂”发布的视频。

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并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涉案专利,已取得国知局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权利稳定,符合授权条件,依法受保护;(2)被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未清楚、完整、唯一地公开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现有技术,其专利无效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均不成立;(3)被请求人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落入保护范围,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本局根据被请求人的证据清单查阅了上述证据的发表记录,同时被请求人提交了上述证据的电子取证证书,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上的文章及视频,两平台均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门户类网站,其发表和修改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发表时间予以认可,对于关联性、证明目等内容在本局认为部分予以详细说明。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号为ZL2023306976154、名称为“条形格栅(160)”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临沂柒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23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是2024年4月2日,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为有效状态,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条形格栅(160);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装修;(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三、2026年3月20日,本局前往被请求人处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针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拍摄了图片,被请求人主体适格。

四、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包括位于板材两侧插接结构、左视图和右视图顶面的平行排列的柱形凸起,凸起顶部弧形过渡,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左视图和右视图底面为近似平整的形状,被控侵权产品对应于专利的该底面还设有一定宽度的、互相平行的台阶面,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两侧的插接结构向外侧延伸的长度有区别。

五、被请求人提交了5份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以被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为例,其公开时间为2023年3月7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该证据公开的格栅板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包括板材两侧插接结构、顶面的平行排列的柱形凸起,凸起顶部弧形过渡,不同点在于:证据1底面为近似平整的形状,被控侵权产品底面还设有一定宽度的、互相平行的台阶面,格栅板两侧的插接结构向两侧延伸的长度有所区别。

本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现有设计证据和涉案专利产品均是横截面形状沿长度方向连续、在长度方向上无其他形状变化的格栅板,属于型材类产品,该类产品横断面形状通常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格栅类产品底面涂胶后黏贴在墙体等结构上,底面的台阶一是在使用时观察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证据1在使用时底面均不可见,底面台阶面上的差异,属于细微的差异,格栅板两侧插接结构的区别属于细微的、不易察觉的区别,被控侵权产品与证据1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实质性差异,不再对被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同时鉴于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再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本案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李明明

审理员:高庆文

审理员:沈涛

技术调查管:刘宝栋

临沂市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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