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6-0004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6-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6]2403号

请求人:临沂柒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拥军

住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新西外环与启阳路交汇西1000米路南高新材料产业园东北角

代理人:李媛,李雨轩,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公刚

住所: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棠林村518国道北侧基舜公司纳米隔热新材料项目3号车间幢1层01

代理人:姚运红,临沂超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案由: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3855228)侵权纠纷。

请求人临沂柒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3855228)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受理,依法予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是专利号为ZL2023303855228、名称为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23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是2023年12月8日,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侵犯了请求人的该专利权,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3)责令被请求人临沂优美居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缴费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请求人针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请求人辩称:(1)申请号为ZL2023303855228、名称为“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被授予专利权;(2)被请求人厂房内与该专利相关的格栅板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现有设计:

(1)2023年6月1日由抖音号“76559029548”,抖音名称为“佛山木饰面格栅板”所发布的两幅图片;

(2)2023年4月7日由抖音号“76559029548”,抖音名称为“佛山木饰面格栅板”所发布的视频。

(3)2023年4月18日由抖音号“feng5427535”,抖音名称为“风”所发布的视频。

(4)申请号为ZL2019306421008,名称为“木塑装饰板(海浪)”,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5月5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1、2、3抖音用户发表的图片、视频,未完整、清晰公开涉案专利的整体造型、波浪宽度、轮廓比例、侧边插接结构等核心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的现有设计;(2)证据4专利,其波浪形态、板身比例、端部结构与涉案专利显著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巨大,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本局查阅了上述证据的发表记录,同时被请求人提交了上述证据的电子取证证书,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是发表在抖音平台上视频,抖音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门户类网站,其发表和修改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发表时间予以认可,证据4是公开的专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予以认可,对证据1-4关联性、证明目的等内容在本局认为部分予以详细说明。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号为ZL2023303855228、名称为“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临沂柒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23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是2023年12月8日,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为有效状态,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装饰板(异形海浪板210);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装修、工装;(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三、2026年3月20日,本局前往被请求人处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针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拍摄了图片,被请求人主体适格。

四、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包括位于板材两侧插接结构、主视图顶面的平行排列的波浪形凸起,底面均设有平行的延长度方向延伸的台阶;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主视图的底面台阶的横截面比较宽,被控侵权产品底面台阶横截面较窄。

五、被请求人提交了4份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以被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为例,其公开时间为2023年6月1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该证据公开的格栅板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包括板材两侧插接结构、顶面的平行设置的波浪形凸起,底面均设有平行的、沿板体长度方向延伸的台阶;不同点在于:证据1底面台阶面横截面宽度较宽,被控侵权产品底面台阶面横截面宽度较窄,更类似于条形台阶。

本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现有设计证据和涉案专利产品均是横截面形状延长度方向连续、在长度方向上无其他形状变化的装饰板,属于型材类产品,该类产品横断面形状通常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装饰板类产品底面涂胶后黏贴在墙体等结构上,底面的台阶一是在使用时观察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证据1在台阶面上的差异,属于细微的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证据1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实质性差异,不再对被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同时鉴于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再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本案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李明明

审理员:高庆文

审理员:沈涛

技术调查管:刘宝栋

临沂市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书记员:陈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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