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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8-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分析(四)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分析(四)

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政处罚案


在经济社会奔腾向前的发展浪潮中,建筑行业一头关系着民生安全,一头关系着实体经济发展,更连着社会稳定的根基。而安全生产,是一切建设行为的前提与底线。唯有将安全理念深植于施工全过程,才能让经济发展更有温度,让社会稳定更有底气。

一、基本案情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线索,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存在:1.脚手架地基未硬化、立杆悬空、无密目网问题;2.塔机多处限位失效问题;3.脚手架施工人员无证上岗问题;4.项目经理、监理、安全员未到场履职问题;5.无冬季施工方案、无冬季物资、无标养箱问题;6.预制双T板安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因未施工未制定施工方案。截止勘验时,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已整改,整改报告已报送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经调查,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综上,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千元并暂扣其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涉案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立即采取了改正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对暂扣其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执法机关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交与处置工作导引(试行)》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后,应在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等执法信息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依法降低、吊销资质资格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抄送发证机关依法执行。”的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函,请其依据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履行“暂扣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事项,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反馈。

二、执法要点

(一)线索衔接与全面核查,筑牢执法基础

执法机关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线索为起点,构建了跨部门协作的执法联动机制,确保违法线索不脱节、无遗漏。同时,对已整改问题与未整改问题进行区分,既尊重企业的整改主动性,也不忽视遗留隐患,通过现场勘验、资料调取、人员询问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违法事实链条,为后续处罚提供了扎实的事实依据,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与全面性。

(二)线索认定与分类处置,规范执法流程

执法机关经函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移交线索中的六项违法线索获取了专业认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这六项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确保每一项违法线索的处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执法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关于线索1“脚手架地基未硬化、立杆悬空、无密目网的问题”、线索2“塔机多出限位失效的问题”,属于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涉案公司对这两项问题已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故依法不再对这两项问题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线索3“脚手架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经现场核实和调查询问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涉及的人员为木工人员并非脚手架施工人员,不需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且该木工人员并未上脚手架,该条线索不属实;线索4: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到位履职的问题,经调查,基本事实模糊、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难以认定违法事实,以上两条违法线索已回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线索5“无冬季施工方案、无冬季物资、无标养箱问题”、线索6“预制双T板安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因未施工未制定施工方案的问题”,属于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三)依法裁量与精准适用,彰显执法尺度

在法律适用层面,执法机关紧扣违法行为的本质,精准援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作为核心处罚依据,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属性。同时,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整改情况(部分问题已纠正),作出差异化裁量:对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千元,并辅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惩戒,既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也通过责任到人、资质管控等多元处罚方式,强化了惩戒的针对性与震慑力。在作出处罚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确保程序公正,实现了“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四)闭环管理与效果延伸,强化执法效能

案件办理并非止于处罚决定作出,而是形成了“处罚—执行—整改”的闭环管理。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执法机关监督企业及时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确保处罚落地;同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对已整改问题复查确认,对未施工环节的专项方案缺失问题要求补充完善,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案件办结后,其意义更延伸至行业治理层面——通过个案查处,向建筑行业释放了“安全红线不可触碰、专项方案必须刚性执行”的强烈信号,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也以典型案例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了行政执法从“个案惩处”到“规范行业”的治理效能提升。







附件【案例四: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政处罚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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