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6-0000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6-2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分析(三)
黄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涉及城市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因素繁多,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多方联动,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做好调查取证。同时,执法机关对破坏城市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轻微违法案件,执法应兼顾效率与公正,通过简化程序与柔性引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的统一。
一、基本案情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经现场勘验,倾倒的建筑垃圾约为7立方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现场签字。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调查终结后,执法机关依法向黄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黄某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参照有关裁量权基准,作出对黄某予以警告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执法要点
(一)简化执法流程,程序正当高效。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本案中,200元罚款并未达到听证标准。因此,执法机关通过《事先告知书》履行程序,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其次,使用《事先告知书》避免了听证程序的时间成本,避免了“过度程序化”,提升了执法效率,符合法律对“程序比例原则”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加强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随机、分散,及易造成环境污染且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巡查,对第一时间发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并对倾倒的垃圾进行检查核实。本案中,黄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为装修垃圾,一部分地护及塑料包装泡沫等,污染环境并易引起火灾,因此行政机关立即制止,及时告知其违法行为,要求将建筑垃圾予以清除,消除了安全隐患。最终,由黄某积极履行了200元罚款的义务。
(三)多方联动,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
针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随机性强,流动性大,抓住现场困难等问题,执法人员应当擦亮眼睛,加强巡查,多方面征集线索。可以通过环卫工人、物业管理人员、各种监控视频等手段,全方面实施布控监管,争取及时发现,有效杜绝,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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