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正文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2/2026-0005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公开目录 兰陵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6-04-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回应关切】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类政策诉求的集中回应
【回应关切】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类政策诉求的集中回应

社会保险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安全网”,涵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核心领域,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针对近期群众集中咨询的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业务办理、待遇享受、工伤认定等相关问题,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通过梳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线上咨询留言、窗口经办反馈等多渠道信息,精准对接群众急难愁盼,结合现行国家及省市社会保险政策及我县经办落实流程,统一作出如下回应,以方便广大群众快速了解政策规定、办事路径及相关事宜。一、参保范围——明确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我县社保参保范围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覆盖不同就业形态群体,具体划分为以下两类:

1. 强制参保范围: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人员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

2. 自愿参保范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类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相应社保险种。

备注: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不符合法定参保条件,暂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业务办理——规范流程指引,提升办事效能

针对群众高频咨询的参保登记、费用缴纳、社保转移、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梳理形成全流程办理指引,涵盖线上线下多元渠道,为群众提供就近办、网上办便捷服务。

(一)参保登记与费用缴纳

1.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通过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参保增员手续。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要求,自2020年11月起,社保费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需通过税务局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社保费用。

2. 灵活就业人员:线下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窗口办理新参保登记;线上可通过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爱山东”APP自主完成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完成后,可通过微信登录“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缴纳社保费用。

(二)社会保险转移

山东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取消转移接续手续,无需额外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线上办理,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APP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转移申请;二是线下办理,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部门协同办理,无需申请人返回原参保地。

转移接续条件:转出地参保人员已办理停保手续且无欠费记录;转入地已办理参保登记且不为临时缴费账户。

联系电话:0539-5211778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特殊情形需补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结论证明等材料。工伤认定法定时限为60日,对已参保、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案件,承诺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0537-5537155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联系电话:0537-5211071

三、待遇享受——明确标准规范,保障合法权益

围绕退休养老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相关死亡待遇等群众关心的核心权益,明确享受条件、计算标准及申领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退休养老待遇

1. 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足对应年限要求——2029年及之前办理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2030年起每年增加半年缴费年限,2039年及之后办理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2. 待遇计算: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为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注: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联系电话:0537-5537150

3. 缴费年限不足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二是继续延长缴费,待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最低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三是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1. 补缴政策: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存在应保未保、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费用,具体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需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对应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三年及以上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具体为: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3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6个月,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9个月,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增加1个月,30年以上按30年计算,最高发放24个月(遗属待遇不得超过计入个人账户的本金)。

(三)工伤保险待遇

1. 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90%本人工资、二级伤残85%本人工资、三级伤残80%本人工资、四级伤残75%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联系电话:0537-5537159

(四)失业保险待遇

1. 领取条件: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 待遇标准:目前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18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转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 稳岗返还申领:采取“免申即享”与主动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免申即享”通过大数据比对“无形认证”,对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缴费、裁员率、环保、征信等情况进行核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后,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主动申请可通过“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线上办理,或到社保大厅业务窗口线下申请,确保资金精准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联系电话:0537-5537159

四、咨询渠道——多元答疑解惑,强化服务保障

各项社保业务办理均严格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条件的群众可依法免费享受对应服务(社保缴费为法定义务,除外)。我县将持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同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切实保障群众社保权益。

若需了解更详细的社保政策及业务办理事宜,可拨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或前往县政务服务大厅人社窗口、辖区基层人社服务站点现场咨询,工作人员将提供精准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引。

下一步,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持续深化社保服务领域改革,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提质增效,通过开展政策宣讲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社保政策精准直达群众和企业,切实提升群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获得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政策咨询我要问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

现场解答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