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兰陵政办字〔2021〕2号文件,正式印发《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立足兰陵县实际,明确了工程变更的界定、适用范围、控制原则、审批流程、资料要求、价款结算及责任追究等核心内容,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制度遵循。以下结合《办法》原文,对其核心要点进行细致解读,帮助各相关单位、项目建设主体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工程变更工作。
一、出台背景:规范管理乱象,守护财政资金安全
《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突出问题、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更是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从上级政策导向来看,国家、省、市先后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上级政策精神,结合兰陵县实际情况,将抽象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可落地的管理举措,确保上级部署在我县落地生根、落实见效,彰显了县委、县政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守财政资金安全底线的坚定态度。
从县域实际来看,此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中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问题:部分项目建设单位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导致投资规模失控,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部分工程变更缺乏规范的审批流程,存在先变更后审批、变更资料不全、签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变更事项缺乏科学论证,合理性、经济性不足,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材料价格定价等环节缺乏统一标准,易引发纠纷和廉政风险。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也损害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利益,亟需通过专门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和整治。
基于此,《办法》聚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明确界定工程变更范围、规范审批流程、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追究,构建“全流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工程变更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投资风险,规范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推进。
二、核心界定:明确适用范围与工程变更定义,划清管理边界
《办法》开篇即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定义、适用范围,清晰划定了管理边界,为后续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或权责不清的问题。
在工程变更定义方面,《办法》明确,工程变更是指在兰陵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包括施工现场条件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发的现场签证及变更。这一定义清晰区分了“可变更”与“不可变更”的前提,强调工程变更必须基于“不可预见因素”,排除了人为随意变更的情形,从源头遏制不必要的变更行为。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涵盖了五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覆盖:一是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是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是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这一范围界定,确保了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均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实现了管理无死角、全覆盖。
三、管控原则:坚守底线思维,规范变更行为
《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四项控制原则,贯穿于工程变更的全过程,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划定了底线、明确了导向,核心是“严控变更、规范流程、保障效益”。
一是源头管控原则。《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求其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积极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严禁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从源头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防范投资规模失控。这一原则强调“预防为先”,通过前期严格的设计管控,降低工程变更的发生率。
二是总价控制原则。《办法》确立“总价控制、扎口管理”的核心原则,明确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坚决杜绝不必要的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三超”现象。这一原则坚守了投资限额底线,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不超支、不浪费,保障政府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三是从严限制原则。《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图审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少数情形,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这一原则严格限定了变更的适用情形,遏制了随意变更、违规变更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推进。
四是规范有序原则。《办法》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变更、违规变更。这一原则强调工程变更的规范性和程序性,确保每一项变更都有充分依据、经过严格审批,保障变更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实施流程:明确审批环节与权限,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办法》第三章至第四章详细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构建了“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全流程审批体系,同时根据变更金额和影响范围,划分了不同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
(一)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工程变更的报批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且项目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现象。
具体审批流程分为五个环节:第一步是提出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第二步是现场查勘,由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五方会审”,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核实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步是集体会商,“五方”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共同审查变更理由、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并在工程变更审批单上签字盖章;第四步是初步审查上报,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查意见、变更情况说明及完整的变更资料,按照审批权限上报相关部门;第五步是审批实施,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实施工程变更。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变更审查意见、变更情况说明及完整资料提交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确保变更与结算环节无缝衔接,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为确保审批工作科学合理、权责清晰,《办法》根据工程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变更费用占比及金额大小,划分了明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 投资总额控制:建设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投资作为投资限额,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概算以内(含等于概算)的,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若变更后投资总额超出概算,且未经政府批复追加概算的,结算时不予确认。
2. 概算调整审批: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不可抗力、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确保概算调整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3. 限额内变更审批:针对投资限额以内的工程变更,根据累计变更增加费用的占比和金额,分为三个层级审批:一是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以内的,由“五方”共同审定后,报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二是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以上10%以内的,由“五方”初审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三是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10%以上,或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无论占比多少)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批准后重新按程序实施,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定。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未按照变更程序审批或报备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若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需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进一步强化了审批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
五、关键要求:规范资料管理与价款结算,防范结算风险
《办法》第五章至第七章重点规范了工程变更资料管理、价款结算及材料价格定价等关键环节,明确了具体要求,旨在防范结算纠纷和廉政风险,确保工程变更结算公平、公正、合规。
(一)工程变更资料管理
工程变更资料是结算审核的重要依据,《办法》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了四类核心资料的管理标准:
一是工程变更审批单,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按程序报送审批,审批确认后,方可履行后续签证手续;二是工程变更签证,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评审单位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需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三是工程量签证,需由四方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工程量计量真实、准确;四是价格签证,因变更新增材料的价格,需由四方共同考察、签证确认。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签证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确保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为规范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明确了价款调整的具体原则、方法及相关要求,确保结算工作有章可循、公平合理:
1. 单价确定原则: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执行;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的公式计算,其中新编综合单价按照县财政部门统一计价标准编制,投标综合下浮率按规定公式计算;若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根据变更增减工程量的情况,重新确认变更单价或按市场价扣减。
2. 合同与招标文件衔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审核,若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结算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确保结算依据的统一性。
3. 变更款拨付: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不得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考虑,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再行拨付,工程进度款仅按已完成合同价款和约定比例核定拨付,防范资金拨付风险。
4. PPP项目特殊规定:PPP项目工程变更,优先遵循PPP相关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但变更增加额不得超出概算投资的10%,兼顾PPP项目的特殊性和规范性。
此外,《办法》明确,因工程变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须报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补充合同(协议)无效;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进一步强化了结算的刚性约束。
(三)材料价格定价与结算
材料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办法》专门对材料价格的定价、调整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材料价格合理、透明:
一是材料价格制定,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市场询价,制定主要材料参考价格,重点对钢筋、商砼、水泥等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材料实行全县统一定价,定期发布,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结算的依据。
二是材料价格调整,材料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确需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调材料仅限于钢筋、商砼等8类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不调整价差;超出±5%的,仅对超出部分调整价差,且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材料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当期县财政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需各方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财政未公布价格的材料,由各方共同考察确认后签证计取,并明确了具体的价差调整公式,确保调整过程规范、可追溯。
六、责任追究:强化刚性约束,严肃追责问责
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防范违规变更、弄虚作假等行为,《办法》第八章明确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责”的鲜明导向。
一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服务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对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是对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违规进行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责任追究机制,覆盖了工程变更管理的各个参与主体,明确了追责情形和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威慑力,能够有效遏制违规变更、滥用职权等行为,保障《办法》的严格执行。
七、政策意义:规范管理流程,提升投资效益,保障公共利益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兰陵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是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重要标志。
从资金监管层面来看,《办法》通过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权限和要求,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范“三超”现象,能够有效避免财政资金浪费,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守护财政资金安全;从项目管理层面来看,《办法》规范了工程变更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各参与主体的职责,理顺了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了此前工程变更管理中存在的随意性、不规范等问题,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序、高效推进,提升项目建设质量;从廉政建设层面来看,《办法》通过规范资料管理、价款结算、审批流程,强化责任追究,能够有效防范工程变更领域的廉政风险,遏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项目建设环境;从发展层面来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能够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完善县域基础设施,增进民生福祉,为兰陵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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