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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041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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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文字解读: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律服务体系、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的重要支撑,是规范行政决策、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部署要求,破解我县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分散管理、标准不一、效能不高、资源浪费等问题,结合我县法治建设实际,县政府制定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立足县域实际,围绕法律顾问“选聘—管理—使用—保障—退出”全流程,构建了规范化、集约化、高效化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为我县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以下从政策出台背景、核心内容解读、实施说明及政策意义四个维度,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细致解读,确保政策内涵清晰易懂、实操路径明确可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锚定法治建设需求,破解工作突出难题

推进法治兰陵建设,离不开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此前,我县法律顾问工作虽已初步开展,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短板:一是管理模式分散,县直各部门(单位)单独选聘法律顾问,导致法律服务资源分散、重复投入,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且选聘标准不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二是服务效能不足,部分法律顾问专业能力与县域法治建设需求不匹配,在重大行政决策、复杂法律事务处理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三是流程规范缺失,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环节缺乏统一制度约束,工作开展随意性较大;四是保障机制不完善,经费管理、履职保障等相关规定不明确,影响法律顾问履职积极性。

在此背景下,为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委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临办发〔2019〕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实际,整合法律服务资源,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提升法律服务质效,《暂行办法》应运而生。《暂行办法》的出台,既是对上级政策的精准落实,也是破解我县法律顾问工作难题、完善法治建设体系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其中,市级相关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日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我县《暂行办法》的制定紧密衔接市级要求,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二、核心内容解读:全流程规范,构建集约化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围绕法律顾问“适用范围、统筹管理主体、选聘、职责、使用、管理、退出、经费保障”八大核心环节,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形成了“统筹管理、规范选聘、明确职责、高效使用、严格考核、保障有力”的闭环工作机制,每一项举措都贴合我县法治建设实际,具有极强的实操性。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统筹管理主体,实现资源集约化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法律顾问选聘、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全部纳入规范,实现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全覆盖。同时,确立了“统筹管理、集中服务”的核心模式,明确县司法局作为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法律顾问的统筹管理、使用调度、考核评价等全部工作,彻底改变以往县直各部门(单位)单独选聘法律顾问的分散模式,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避免重复投入,提升服务效能,让专业法律服务能够集中力量服务于县域法治建设大局。

(二)规范选聘标准与流程,严把法律顾问“入口关”

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法律服务质量,《暂行办法》从选聘对象、选聘条件、选聘流程三个方面,全面规范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保选聘出的法律顾问能够满足我县法治建设需求。

在选聘对象上,根据我县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在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合同、涉外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选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兼顾不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实现专业全覆盖。

在选聘条件上,实行分类设定,针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三种选聘对象,分别明确了具体的资格要求。其中,律师事务所需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行业信誉,近5年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律师需具备县级及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3年以上执业经验,熟悉兰陵县情社情,且无违法违规记录;公职律师需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经所在单位推荐且无相关处分,确保每一位受聘法律顾问都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在选聘流程上,明确由县司法局按照“双向选择、考察公示、择优选聘”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选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县司法局与受聘对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作要求、合同期限、报酬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且获聘法律顾问需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选聘程序,提升选聘工作的严肃性和透明度。

(三)明确工作职责与使用规范,提升法律服务针对性

《暂行办法》详细界定了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使用规范,确保法律顾问履职有方向、工作有标准,实现法律服务与县域工作需求精准对接。

在工作职责上,明确了十五项具体任务,涵盖法治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包括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协议的起草与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的论证与代理,以及法治宣传培训、信访事项咨询、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服务等,全面覆盖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法律需求,为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提供专业支撑。

在使用规范上,根据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实行分类处置:普通法律事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安排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疑难复杂法律事务通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集中研讨,确保意见科学合理;对外交往、谈判等涉法事宜由县司法局统一安排法律顾问参与,书面意见需经县司法局审查,确保法律服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同时,明确县直部门(单位)需向县司法局提交服务申请,由县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专业特长统筹分派任务,实现人岗适配、高效履职。

(四)完善权利义务与纪律要求,强化履职约束

为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履职、规范履职,《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形成“权利有保障、履职有约束”的工作机制。

在权利保障上,明确法律顾问享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相关会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获得必要工作条件等权利,确保法律顾问能够充分了解工作背景、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在义务与纪律要求上,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不应公开的信息;二是恪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办理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三是规范履职行为,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签字盖章并对合法性负责,疑难复杂案件未经同意不得中途换人,妥善保管工作资料,不得擅自引用代理案件相关内容;四是服从统筹管理,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按时参加相关会议,确保履职到位。这些要求既保障了法律顾问的履职规范,也维护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利益。

(五)健全日常管理与退出机制,实现动态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构建了“日常调度、考核评价、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体系,确保法律顾问队伍的活力和服务质量。

在日常管理上,由县司法局统筹调度法律顾问参与各类法律事务,县直各部门(单位)需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必要便利。建立完善的登记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项的相关信息,法律顾问每月需向县司法局报告工作情况,县司法局对工作实绩进行核实纪实。同时,实行“考核与报酬、续聘解聘挂钩”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采取“基本费用+绩效奖励”的方式结算报酬,对履职优秀的优先续聘,对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按程序解聘,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履职积极性。

在退出机制上,明确了六种予以解聘的情形,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剥夺相关资格、不积极履行职责、泄露秘密、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等,确保法律顾问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同时,明确了解聘的相关程序,确保退出工作规范有序,维护法律顾问工作的严肃性。

(六)明确经费保障与监督机制,夯实履职基础

为确保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暂行办法》明确了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司法局统筹管理,确保经费足额保障、规范使用;另一方面,明确县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杜绝经费浪费、违规使用等问题,确保每一笔经费都用在实处,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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