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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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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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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文字解读】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文字解读】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相关部署,规范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印发《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兰陵应急发〔2020〕19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印发的相关旧办法。《公示办法》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兰陵县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明确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流程、责任主体及保障措施,构建了“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全流程公示体系,为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制度遵循。以下从多维度对《公示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助力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兰陵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属各科室及相关单位精准把握政策要点,推动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落地见效、规范有序。

一、出台背景与核心初衷:以公开促规范,以透明强公信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已成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应急管理工作涉及安全生产、危险物品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多个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透明度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此前,兰陵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虽已开展,但存在诸多短板:部分执法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有的仅公示部分执法事项,未实现全流程公示;有的公示内容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群众难以快速获取关键信息;有的公示平台不统一、更新维护不及时,导致执法信息“公示即过期”;同时,公示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谁执法、谁公示”落实不到位,以及选择性公示、规避公示等问题,既影响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

在此背景下,《公示办法》的出台,既是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硬性要求,也是破解县域应急管理执法信息公示痛点、补齐工作短板的现实需要,更是践行“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初衷在于通过明确执法信息公示的各项标准、流程和责任,建立全流程、规范化的公示机制,推动执法信息从“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从“部分公开”向“全面公开”转变、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变;通过公开执法全过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防范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同时方便群众了解执法流程、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兰陵县应急管理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为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二、核心界定:明确适用范围、原则与责任主体,划定公示边界

《公示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公示原则和责任主体,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划定清晰边界,避免出现认知模糊、责任不清、执行偏差等问题,确保公示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从适用范围来看,《公示办法》明确适用于兰陵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覆盖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相关信息的公示,涵盖局属各科室、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兰陵经济开发区安监局等所有涉及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单位和机构。同时明确,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区分了主动公示与依申请公开的界限,确保公示工作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从公示原则来看,《公示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五大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公示信息客观真实,不偏袒、不隐瞒,确保群众获得公平公正的执法信息;合法原则要求公示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公示、规范公示,不泄露涉密信息、不违规公示敏感信息;及时原则要求公示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确保信息的时效性,避免“过期公示”;准确原则要求公示信息内容真实、表述规范,避免出现错误、遗漏,确保群众能够准确理解执法信息;便民原则要求公示平台便捷易查、公示内容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快速获取所需执法信息,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责任主体来看,《公示办法》明确了“谁执法、谁公示”的责任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对公示信息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公示信息与执法实际、政策要求保持一致。同时,要求承办机构明确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确保公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落实。

三、公示全流程:事前、事中、事后闭环推进,实现应公示尽公示

《公示办法》的核心内容的是构建“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全流程公示体系,结合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特点,分别明确了各环节的公示内容、要求和标准,确保执法信息公示贯穿执法全过程,实现“应公示、尽公示、真公示”。

(一)事前公开:主动亮权,让群众知晓“执法什么、怎么执法”

事前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主要是在行政执法活动开展前,主动公开与执法相关的基础信息,让群众提前了解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流程等内容,方便群众配合执法、监督执法。《公示办法》明确,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五类内容,覆盖执法全链条基础信息:

一是执法主体信息,重点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内容,让群众清楚“谁在执法、有哪些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避免无权限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是权责事项清单,详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各类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其中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需额外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让群众清楚“执法事项有哪些、怎么办理、有异议如何维权”;三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保障抽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四是“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聚焦群众和企业办事痛点,提升执法服务便捷度;五是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确保事前公示无遗漏、全覆盖。

(二)事中公示:全程亮明,让群众监督“执法过程、执法行为”

事中公示是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群众监督权的关键,主要是在行政执法活动开展过程中,实时公示执法相关信息,让群众全程了解执法过程、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确保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规范公正。《公示办法》明确,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三类内容,聚焦执法现场和服务窗口两大场景:

一是执法现场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清晰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让行政相对人清楚“为什么执法、依据什么执法、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二是政务服务窗口公示,要求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监督窗口服务质量;三是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关键信息不遗漏、全公示。

(三)事后公开:结果公示,让群众知晓“执法结果、后续救济”

事后公开是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公开执法决定信息,让群众知晓执法结果,同时明确救济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公示办法》明确,事后公开主要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形式,重点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具体包括九类核心内容:行政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事实、适用依据、决定内容、作出机关和日期、救济渠道,以及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信息,确保执法结果信息完整、清晰,群众能够全面了解执法决定的核心内容。

同时,《公示办法》明确了事后公开的特殊要求: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需按照规定推送至“信用山东”网站或本级政府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实现执法信息与信用体系衔接,强化信用约束;明确了公示时限,一般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需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执法结果及时公示、发挥监督作用;明确了公示期限,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兼顾了执法监督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避免公示期限过长或过短带来的问题。

四、特殊情形:明确不予公开与动态调整要求,兼顾公示与权益保护

《公示办法》既强调执法信息“应公示尽公示”,也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情形和信息动态调整要求,实现公示工作与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从不予公开的情形来看,《公示办法》明确四类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是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二是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避免因公示泄露涉密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防范公示带来的安全风险;四是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确保公示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明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兼顾了公共利益与个人、企业合法权益。

从信息动态调整来看,《公示办法》明确了三类调整情形:一是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公示信息与政策、职能保持一致;二是发现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需及时更正,避免误导群众和行政相对人;三是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需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此外,《公示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承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机制:明确公示平台、统计年报与责任追究,确保政策落地

为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落到实处、规范推进,《公示办法》明确了公示平台、统计年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了“有平台、有考核、有追责”的保障体系,倒逼各相关主体依法履行公示责任。

一是明确公示平台,《公示办法》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公告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多种平台,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实现公示平台多元化、便捷化,方便群众通过不同渠道查询执法信息,提升公示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公示办法》明确,县应急管理局应明确牵头机构和承办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数据,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便于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和群众全面了解全县应急管理执法工作情况。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公示办法》明确,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存在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各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严格履行公示责任,确保公示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六、政策衔接与实施要求:确保规范有序,推动公示工作提质增效

《公示办法》明确了政策衔接要求和实施细节,确保公示工作与现有法律法规、执法流程无缝衔接,推动公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开展。

一是政策衔接,《公示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兰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兰陵安监发〔2017〕52号),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新旧政策冲突;同时,《公示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若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有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是实施要求,《公示办法》印发后,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兰陵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属各科室及相关单位,需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严格按照《公示办法》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公示流程,确保所有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和信息联络员的业务能力,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各环节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质增效。

七、政策意义与实践价值:以公开促公正,以规范强执法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实施,是兰陵县应急管理局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推动应急管理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也是兰陵县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通过全流程公示执法信息,将执法主体、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全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倒逼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动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二是保障公民权益,强化执法监督。通过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群众清楚了解执法全过程,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方便群众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法矛盾,拉近执法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提升群众对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提升执法公信力,营造法治环境。执法信息的公开透明,能够增强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度,树立应急管理部门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同时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群众依法配合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兰陵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四是落实制度要求,完善法治体系。《公示办法》的实施,严格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完善了兰陵县应急管理法治体系,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了县域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兰陵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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