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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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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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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兰陵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兰陵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兰陵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县域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实际,制定印发《兰陵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超标粮食的界定、监测检验、处置流程、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全链条要求,构建了“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事后规范处置”的闭环管理体系,既守住了粮食质量安全底线,也兼顾了种粮农民合法权益和粮食资源合理利用。以下从多维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助力各相关部门、粮食经营主体、收储企业精准把握政策要点,规范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出台背景与核心初衷:守牢安全底线,规范处置流程

兰陵县作为粮食生产大县,稻谷、小麦等原粮产量充足,粮食收购、储存、流通环节涉及主体多、范围广,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对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受土壤环境、种植方式、储存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粮食可能出现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情况,若处置不当,不仅可能流入口粮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还可能造成粮食资源浪费,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甚至影响粮食安全大局。

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既是兰陵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粮食质量安全和超标粮食处置相关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破解县域超标粮食处置难题、补齐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短板的现实需要。其核心初衷在于通过明确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的标准、流程和责任,规范各环节行为,防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确保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充分利用粮食资源,兼顾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推动全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县域粮食质量安全防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立法宗旨高度契合。

二、核心界定:明确超标粮食定义与适用范围

《办法》首先明确了超标粮食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为后续各项工作的开展划定了清晰边界,避免出现界定模糊、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山东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从定义来看,《办法》明确,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其判定依据主要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与国内多地对超标粮食的界定标准相统一,确保了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也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界定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超标粮食仅针对原粮,不包括经过加工的成品粮,且核心判定标准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重点聚焦群众食用安全的关键风险点。

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明确适用于兰陵县县域范围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活动,涵盖了超标粮食从发现到处置完毕的全流程,涉及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多个部门,以及粮食收购企业、收储库点、处置企业等各类主体,实现了县域内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全覆盖、无死角,为全方位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监测与检验:筑牢事前防控,夯实处置基础

超标粮食的监测与检验是做好收购处置工作的前提,《办法》专章明确了监测检验相关要求,构建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设备保障”的事前防控体系,确保超标粮食能够及时被发现、精准被判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一)建立分级分类风险监测制度

《办法》明确了部门分工,形成了“种植环节+收购储存处置环节”的双重监测格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种植环节的粮食超标风险监测,重点关注田间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从源头把控粮食质量;县发改局主要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的超标风险监测,聚焦粮食流通和处置过程中的质量变化,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市场。

同时,《办法》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确保监测信息能够及时互通,避免出现信息壁垒;一旦发现存在超标粮食,相关部门需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粮权归属部门,为后续处置工作争取时间,快速启动处置流程,防止风险扩散。

(二)明确监测内容,实现全面覆盖

为确保监测工作精准有效,《办法》明确了具体的风险监测内容,涵盖粮食质量的多个关键维度:一是粮食基本质量情况,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粮食的储存安全性和利用价值;二是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重点监测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等,这是判断粮食是否超标的核心依据;三是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情况,实现对粮食质量风险的全面排查,确保不遗漏任何安全隐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要求相衔接。

(三)完善检验保障,压实主体责任

检验设备和人员是做好超标粮食检验工作的基础,《办法》明确要求县发改局建立粮食质量监测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专职人员,确保能够开展专业、精准的检验工作;同时,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让企业能够在收购环节及时识别超标粮食,从源头减少超标粮食流入储存环节。这一要求既强化了政府层面的检验保障能力,也压实了企业的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检验工作格局。

四、超标粮食处置:规范流程,兼顾安全与效益

处置环节是超标粮食管理的核心,《办法》围绕“怎么处置、谁来处置、处置后如何管理”等关键问题,明确了处置原则、方式、费用等核心内容,构建了“定点收购—联合验收—专仓储存—定向销售—全程追溯”的规范化处置流程,确保超标粮食处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

(一)明确处置原则,守住安全底线

《办法》明确了超标粮食处置的四大核心原则,为处置工作划定了基本遵循:一是“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明确政府在处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各环节流程,确保全程可控;二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既避免种粮农民因粮食超标遭受重大损失,也坚决守住不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底线;三是“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避免粮食资源浪费,实现超标粮食的资源化利用;四是“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确保处置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监管约束,这四大原则贯穿处置全流程,实现了安全、民生、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细化处置方式,规范操作流程

《办法》将处置流程细化为七大环节,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确保处置工作可操作、可监管:

1. 定点收购:当超标粮食发生时,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先对辖区内超标粮食的污染范围、类别、危害程度、数量等进行详细调查,制定具体处置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收购相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定点收储库点由县发改局结合实际情况划片设置,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开,同时由县发改局和县农发行按照“统贷统还”原则确定贷款主体,落实信贷支持;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定点收储企业库点的六项资质条件,从信用、仓储、检验、资金等方面确保收储企业能够规范开展工作。

2. 联合验收:收购入库的超标粮食,其数量和质量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报,确保收储粮食的数量准确、质量达标。同时,明确超标粮食质量检测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且检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数据,保障信息安全。

3. 专仓储存:定点收储库点需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污染物含量高低,实行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避免超标粮食与合格粮食混存,同时加强粮情检查和库区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储存环节安全可控。

4. 定向销售:县发改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定向自主销售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在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中标(承担)处置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签署安全处置承诺书,确保超标粮食得到规范处置。处置后的产品需逐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地脚粮、副产品及残渣等需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5. 明确用途:《办法》严格禁止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作为食品原料,这是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关键。根据检验结果,超标粮食可分为三类用途: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用于饲料加工;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用于非食用工业用途;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无害化处置方式,实现资源合理利用与安全处置的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置要求相一致。

6. 建立报告制度:明确了各主体的报告义务,定点收储库点、县发改局、中标(承担)处置企业需在不同节点,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出库、销售、处置进度等情况,确保处置过程全程可追溯、可监管;处置完成后,相关部门需现场核查,确保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7. 全程记录和档案制度:要求定点收储库点、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详细记录处置全流程信息,建立管理档案,检验记录、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实现处置过程可追溯,为后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明确处置费用,落实资金保障

《办法》明确了处置费用的承担主体和列支渠道,确保处置工作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一是费用承担原则,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大面积超标粮食,政府指定收储的,处置费用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资金可从粮食风险基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弥补;二是人为因素导致粮食超标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相关经营者自行承担,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三是处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明确涵盖快检设备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等各类相关费用,确保费用使用规范、透明。

五、监管职责:明确分工,构建协同共治格局

为确保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办法》明确了各方监管职责,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的协同共治格局,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

一是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领导,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将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环节监管,开展风险监测,规范投入品使用,从源头减少粮食超标;县发改局负责收购、储存、销售环节监管,组织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处置费用的落实和管理;卫健、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农发行负责安排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确保监管无死角。

三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粮食经营者对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处置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良好格局。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强化约束,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通过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形成有力震慑,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守护粮食质量安全底线。

(一)强化监督检查,聚焦重点环节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及后续处置全流程,定期对收储企业、处置企业、检验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排查15类违法违规行为,涵盖虚假监测报告、虚假检验报告、擅自处置超标粮食、改变粮食用途、未建立档案等,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确保监督检查精准有效,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相衔接。

(二)严格责任追究,强化震慑效应

《办法》明确了两类责任追究情形:一是企业违法违规责任,对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处罚规定保持一致;二是舆情处置和群众工作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面积粮质异常、粮农利益受损等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稳定粮农情绪,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兼顾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

七、政策意义与实践价值:筑牢安全防线,推动产业发展

《兰陵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是兰陵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守护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超标粮食处置流程、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是筑牢粮食质量安全底线,守护群众身体健康。《办法》通过规范超标粮食全流程处置,明确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原料领域,有效防范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切实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是规范处置流程,提升管理水平。《办法》明确了超标粮食监测、收购、储存、处置等各环节的标准和要求,构建了闭环管理体系,破解了以往处置工作中流程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升了县域超标粮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办法》通过定点收购、合理补贴等措施,避免种粮农民因粮食超标遭受重大损失,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了县域粮食生产,助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

四是促进粮食资源合理利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了超标粮食的多元化处置用途,实现了粮食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同时,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引导粮食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推动全县粮食产业向高质量、安全化方向发展,为兰陵县打造粮食安全示范县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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