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陵县县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县属企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兰陵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县属企业担保工作提供明确遵循。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兰陵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出资形成的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即权属企业),涵盖企业各类担保相关活动。
三、县属企业担保需遵循哪些核心原则?
答:需遵循三项核心原则:一是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县属企业是担保责任主体和决策直接责任人,县财政局依法履行监管和指导职责;二是严格程序、审慎决策,规范担保决策流程,做好风险评估;三是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担保行为合法、风险可控。
四、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在担保方面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有三项核心禁止要求: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县属及权属企业、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除外)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如委托理财、股票期货交易等)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五、被担保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担保?
答:需满足九项条件,核心包括: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有持续盈利能力或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纠纷;近一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规划等。
六、哪些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答:四类情形不得设定担保: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其他依法不得抵押、质押的国有资产。
七、县属企业担保额度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分两方面明确额度要求:一是超股比融资担保,为持股≥34%的控制企业担保,额度按出资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如转型升级、重大项目)经论证可适当提高,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超净资产;为持股<34%的企业及参股企业担保,额度按出资比例确定,累计不超出资额(净资产低于出资额的按净资产算)。二是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自身最近一年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
八、县财政局在企业担保管理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主要承担四项职责:制定担保管理相关办法;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担保业务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其他法定职责。
九、县属企业在担保管理中需履行哪些职责?
答:核心职责包括: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担保决策相关事项,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履行担保决策、台账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担保情况报告;规范担保信息管理,落实各项担保管理要求。
十、不同类型的担保事项,决策和备案有什么要求?
答:分三类情况规范:一是县属企业与权属企业间的担保,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决策;二是县属企业间及与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的担保,需向县财政局备案;三是县属企业为受托管理企业担保,由董事会决策,担保额纳入企业担保总额管理。
十一、担保过程中如何防范代偿风险?
答:核心通过反担保防范风险:县属企业为控制企业超出资比例担保,其他股东需提供有效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国企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根据风险和企业状况确定,优先选择非保证类方式,抵押、质押的资产需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
十二、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核心包括:担保申请书、企业资质文件(章程、营业执照等)、财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审批文件、主债务合同、还款计划,有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相关文件等。
十三、县属企业办理担保事项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主要程序包括:担保管理部门审查资料、调查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监管岗位(监事会、财务总监等)出具意见;最终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决策批准。需备案的担保事项,决策后、签合同前向县财政局备案。
十四、县属企业在担保管理中需建立哪些制度?
答:需建立多项管理制度,包括:担保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担保跟踪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及项目进行全程跟踪;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审核评估不得出具担保类文件。
十五、县财政局对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是什么?
答:检查重点包括:担保及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担保决策和备案程序是否合规;担保资料审核是否严格;担保项目跟踪和过期项目清理是否到位;担保风险防控是否落实到位。
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答:若县属企业违反规定提供担保,或因管理疏漏导致担保风险、未及时处置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本办法有哪些特殊规定和施行要求?
答:特殊规定:上市公司、金融类、文化类企业担保,按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施行要求: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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