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县出台这份通知,核心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答:核心是解决部分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设计不规范、用材不达标、施工质量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理顺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确保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单位? 答:制定依据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规定。适用范围涵盖县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以及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水电气暖设施,由谁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答:新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辖区内对应的供水、供气、供热专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相关建设费用由房企承担,按国家、省、市相关工程预算和结算标准结算,设施验收合格后,由专营企业负责后续管护。
四、新建小区若不委托专营企业管护公用设施,会有什么后果? 答: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委托公用专营企业,负责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相关专营企业可依法拒绝为该小区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产品服务,保障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五、在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如何规范建设和移交? 答:分三种情况处理:1. 未开始建设公用设施的,按新建小区要求,由房企委托专营企业建设管护;2. 已竣工的设施,需由房企、专营企业及设计、监理、质监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签订移交合同,由专营企业管护,不合格需整改后再移交;3. 未竣工的设施,房企需立即邀请专营企业验收已完成工程,并参与后续工程监管,验收合格后签订移交合同。未签订移交合同的,专营企业可拒绝提供服务。
六、既有住宅小区(已建成使用的小区)的公用设施,如何移交管护权? 答:由公用专营企业逐步回收管护权:供水设施结合城市一户一表改造逐步回收;供气设施通过天然气置换理顺管护权;供热设施由各供热企业按相关移交方案,制定回收计划,按程序逐步回收管护权。
七、相关监管部门在公用设施建设管护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管理、公用行业管理等单位,需履行各自职责,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将公用设施建设管护落实情况,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必备条件,未达标需整改合格后,方可确认验收通过。
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公用设施建设管护中,有哪些义务? 答:房企需主动与公用专营企业对接,办理设施建设、管护相关事宜,签订委托或移交合同(工程开工前需签订委托合同);同时做好设施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及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公用设施建设管护工作顺利推进。
九、供水、供气、供热专营企业,需履行哪些责任? 答:专营企业需主动与房企沟通协调,及时签订委托或移交合同;建立完善的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设施管护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理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管护体制,对居民有什么好处? 答:可有效解决设施建设质量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延长公用设施使用寿命,确保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减少因设施问题引发的纠纷,切实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