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2/2026-0018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11-01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文字解读】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核心意义

小型水库是兰陵县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防洪、灌溉、镇村供水、生态涵养等多重功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我县小型水库实际情况,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发〔2018〕29号),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该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水资源管理和水库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也是破解我县小型水库“点多面广、管护薄弱”问题的关键抓手,旨在通过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护流程、强化监督处罚,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筑牢水库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从全省层面来看,当时我省小型水库普遍存在建设早、标准低、老化失修,以及“缺人员、缺设施、缺经费”等问题,兰陵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也是响应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补齐管护短板的具体行动。

二、核心界定:适用范围与水库分类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兰陵县行政区域内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涵盖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未纳入小型水库范畴的其他水利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明确区分两类小型水库的划分标准,便于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一是小(1)型水库,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二是小(2)型水库,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这一分类与《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界定保持一致,确保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管理体系:权责分工与组织保障

办法构建了“县级监督、乡镇负责、部门协同”的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权责,确保管理工作落地落细,避免责任悬空。

(一)乡镇人民政府核心职责

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管理体制,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每座小型水库确定1名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储备防汛物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健全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护措施,埋设界桩,推进水库确权划界相关工作。

(二)县级部门分工协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核心部门,负责建立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组织安全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其中财政局保障经费支持,发改局配合推进相关项目,国土局负责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安监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分别做好安全监管、水质保护、农业灌溉协调等工作,公安局负责维护管理过程中的治安秩序,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违规行为查处相关工作。

(三)基础保障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小型水库需具备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工程和水文观测、管理用房、通信、电力等设施,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同时明确经费保障机制,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及管护人员补助等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承担,依法收取的水费、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优先用于水库运行管理,破解了小型水库管护“经费不足”的难题。

四、实操管理:重点环节与具体要求

围绕小型水库管理全流程,办法明确了划定范围、日常管护、防汛安全、开发经营等重点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明确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两者并行管控、各有侧重:

1.管理范围:包括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等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50米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米区域;引水、泄水等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区域。

2.保护范围:包括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区域;引水、泄水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需健全管护措施、埋设界桩,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确权划界工作;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乡镇政府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

(二)日常管护与安全监测

1.管护人员配置:每座小(1)型水库聘用安全管护人员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负责日常巡视检查、隐患排查、记录存档等工作。

2.管护制度建立:水库管理单位需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做好工程养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置。

3.技术培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和管护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提升管护能力,确保管护工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防汛安全管理

防汛安全是小型水库管理的重中之重,办法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储备防汛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在汛前、汛后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并采取抢护措施;汛期内,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需按批准的调度计划运行,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处置并上报。这一要求与全省小型水库防汛工作部署保持一致,旨在防范化解汛期水库安全风险,保障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开发经营管理

小型水库可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但需遵循“安全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一是通过公开竞标确定经营人;二是经营合同需明确经营项目、期限、收益分配、汛期调度、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约定安全管理和工程维修养护责任;三是经营合同需经乡镇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签订后1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运行、防汛调度、抗旱灌溉,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五)特殊用途水库管理

对承担镇村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在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五、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与违规处置

为强化管理刚性,办法明确划定8类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涵盖污染水体、破坏设施、违规建设、非法取水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在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废弃物;在水库内筑坝、填占水库;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在坝体、溢洪道等区域违规建设、垦殖、堆放杂物;擅自启闭设施、强行取水;毒鱼、炸鱼、电鱼;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采砂、修坟等影响安全的活动;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

针对各类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分级处置、从严追责”:

1.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在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逾期未执行的强行拆除,并处1-10万元罚款。

2.在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执行的强行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3.实施筑坝填库、损毁设施、违规建设、非法取水等6类禁止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按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未按标准聘用管护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工程损毁或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策落地与实践意义

《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有效填补了以往小型水库管理“无章可循、责任不清、管护不力”的短板。从实践来看,办法的落地实施,一方面规范了小型水库的建设、管护和经营行为,强化了安全监管,减少了安全隐患,防范了水库安全事故的发生,呼应了全省“根治水患、防治干旱”的工作总目标;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权责分工、保障管护经费、规范经营活动,推动小型水库充分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综合效益,既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为农业生产、镇村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助力我县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办法的实施也与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向高度契合,通过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逐步解决了小型水库“缺人员、缺设施、缺经费”的难题,为后续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全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形成合力,共同提升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详细解读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和细则

制定依据

保障措施与执行

内容由AI解读,具体执行以政府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

一键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