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各级各部门、社会力量及群众清晰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核心要求,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从多维度对该《办法》进行全面解读,助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政策出台的核心目的
出台该《办法》,核心是为了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让政府从“直接办事”向“统筹监管”转变,把一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工作,交给专业的社会组织、企业等去做,既减轻政府工作负担,又能借助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让群众享受到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同时,通过规范流程、明确标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体系。
二、明确“谁来买、谁来做”——购买与承接主体解读
《办法》清晰界定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两类核心主体,让各方清楚自身定位,避免权责混淆。
一是购买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花钱买服务的一方”,主要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此之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经费由财政负担且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若在工作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参照这个方式开展。
二是承接主体,也就是“提供服务、拿报酬的一方”,包括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部分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也可承接。但并非所有主体都能承接,需满足一系列条件,比如必须依法成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和专业能力,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信誉良好,同时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符合项目所需的其他特殊要求。其中,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竞争中可优先获得承接资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购买主体要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能搞差别化歧视,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推动其与行政机构脱钩,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会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避免出现“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买服务”的浪费现象。
三、明确“买什么、不买什么”——服务内容界定
《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进行了清晰划分,明确了“能买的”和“不能买的”,既避免遗漏重点,也防范违规采购。
可购买的服务主要涵盖六大类,都与群众生活、政府履职密切相关:一是基本公共服务,比如教育、就业、社保、养老、医疗、环保、公共文化、安全生产等领域,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二是社会管理服务,比如社区事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防灾救灾、公益宣传等;三是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比如行业职业资格认定、投诉处理等;四是技术性服务,比如科研、行业规划、统计分析、检验检测等;五是政府履职辅助服务,比如法律服务、课题研究、会议展览、绩效评价、审计咨询等;六是其他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禁止购买的情形:凡是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宜市场化提供的服务,都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此外,新增的临时性、阶段性公共服务,只要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都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也会逐步纳入购买范围,公开选择实施主体;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也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且严格控制数量、依法管理。
财政部门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财力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具体购买种类和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确保服务内容贴合需求、科学合理。
四、明确“怎么买、怎么管”——流程与监管解读
《办法》制定了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用在实处、服务落到实处。
在操作流程上,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步,编报预算,购买主体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经审核后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应急事项可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核定预算;第二步,核定项目,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年度预算,不符合的不予核准;第三步,确定方式,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第四步,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质量、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合同需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五步,履约支付,购买主体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承接主体需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监督;第六步,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在公开透明方面,购买前要公告服务内容、承接主体资质等信息,签订合同后要公开项目内容、合同金额、承接对象等,项目完成和绩效评价后要公开评价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依法不予公开。
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度建立、目录制定、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购买范围和目录;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承接主体行为,核实其资质;审计部门对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购买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和跟踪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可给予奖励性补助。同时,建立退出机制,绩效评价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参与,并依法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
五、资金保障与政策时效
在资金管理上,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新增需求所需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执行,也可根据购买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合同后采用其他支付方式,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及时支付。
该《办法》自2018年7月1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为兰陵县一段时期内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据可依。
六、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实施,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节约财政资金、激发社会活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市场化竞争,让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既能弥补政府服务能力的不足,又能促进社会组织、企业的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公共服务供给新格局。同时,通过规范流程、强化监管,有效防范资金浪费和腐败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兰陵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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