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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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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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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文字解读】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兰陵政字〔2017〕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立足县域实际,严格落实省市相关部署要求,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框架、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为全县市场体系建设筑牢公平竞争“防火墙”。本次解读将全面拆解《实施方案》核心内容,阐释政策内涵、执行要求和实践价值,助力各级各部门精准落实政策、规范履职行为,推动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切实把政策要求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一、政策出台背景:锚定市场发展痛点,落实上级改革部署

《实施方案》的出台,既是我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县域市场竞争痛点、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必要性。

从上级部署来看,国家、山东省、临沂市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其中,山东省印发实施意见、临沂市出台实施方案,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遵循和实践指引。兰陵县主动对标上级要求,结合县域市场发展实际,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确保上级改革部署在我县落地生根、落地见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从县域实际来看,此前我县市场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影响公平竞争的潜在问题:部分政策措施可能存在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歧视外地经营者、违法给予特定企业优惠等情况,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约了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各类投资。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亟需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政策制定行为,破除各类竞争壁垒,为市场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在此背景下,《实施方案》的出台,构建起我县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体系,通过明确审查对象、标准、流程和责任,倒逼政府部门规范履职,从源头上防范和破除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为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核心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标准,划定行为边界

《实施方案》的核心的是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标准、例外规定”三大核心内容,为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确保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审查对象:精准界定,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涵盖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审查范围聚焦各类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具体而言,包括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公平竞争等相关内容,均需纳入审查范围。

这一界定实现了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的全覆盖,既避免了部分政策措施“漏审”“不审”的情况,也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责任,确保所有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都能经过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防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标准:四维发力,筑牢公平竞争底线

《实施方案》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要求,制定了四大类审查标准,涵盖市场准入退出、商品要素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等关键环节,每类标准均明确了具体的禁止性要求,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审查体系。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聚焦破除准入壁垒,明确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同时要求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享有准入和退出权利。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明确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输出,不得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保障商品和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打破地方保护壁垒。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规范政府财政支持和行政行为,明确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将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违规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避免因政策倾斜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成本不公,维护公平竞争的成本环境。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聚焦规范政府干预行为,明确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同时强调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确保政府行为不干预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三)例外规定:兼顾公益,规范例外情形适用

《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情形,并非所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都一律禁止,对于符合特定公益目的的政策措施,在严格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实现了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具体而言,例外情形包括四类: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实施方案》对例外情形的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政策制定机关必须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此外,还需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调整,确保例外情形不被滥用,始终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

三、组织实施:明确路径流程,确保落地见效

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推进、落地见效,《实施方案》从工作机制建立、增量政策规范、存量政策清理、政策效果评估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组织实施路径,构建起“事前审查、事中管控、事后评估”的全流程工作体系。

(一)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县物价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局等部门组成,统筹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具体负责组织学习宣传、业务培训、督导指导、问题协调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要求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县级政策制定机关,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审查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严格规范增量:事前审查,从源头上防范问题

针对新增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县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必须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兰陵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确保每一项新增政策措施都经过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具体审查流程明确且规范:一是明确审查责任主体,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由起草部门审查,多部门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审查,单独部门出台的由本部门自我审查,部门下属机构制定的政策由所属部门审查;二是规范审查程序,需提请县政府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需报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需将审查结论书一同送审;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开展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听证要求的需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四是明确审查结果处理,经审查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实施,有相关效果的需调整后出台,未进行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全面排查,破除历史遗留壁垒

为解决过往政策措施中存在的妨碍公平竞争问题,《实施方案》要求县级政策制定机关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情况,确保存量政策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清理工作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一是原则上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存量清理工作,所有涉及的政策措施需逐一出具审查结论书;二是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在《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三是兼顾政策连续性,对以合同协议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留出必要缓冲空间,且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避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同时,要求各乡镇、县级政策制定机关按时填写相关统计表和汇总清单,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确保清理工作落地落细。

(四)定期开展评估:动态管控,持续优化政策措施

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长效运行,《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对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持续优化政策措施。

评估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估报告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形成“审查—实施—评估—优化”的闭环管理,确保政策措施始终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四、保障措施:强化监督宣传,压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实施方案》从监督问责、学习宣传两个方面,制定了全方位的保障措施,为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监督问责:层层压实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实施方案》明确了多层次的监督问责机制,确保审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一是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强化自我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审查工作规范开展;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反映政策制定机关未按要求开展审查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接到反映的机关需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等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形成有力震慑,倒逼责任落实。

(二)加强学习宣传:提升能力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实施方案》注重加强学习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执行能力。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提升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能力,确保审查工作规范、准确开展;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核心要求,营造“人人重视公平竞争、人人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政策意义:规范政府行为,激活市场发展动能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从市场环境层面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破除了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壁垒,规范了政府政策制定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在平等、公平的环境中参与竞争,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发展的机遇。

从市场主体层面看,审查制度的实施,有效遏制了违法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歧视外地经营者等行为,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能平等享有政策红利、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从政府治理层面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倒逼政府部门转变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推动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同时通过明确审查责任、强化监督问责,进一步规范了权力运行,确保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合规。

从长远发展层面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解决当前市场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能形成长效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各类投资落地兰陵,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持久动力,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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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细则

制定依据

保障措施与执行

内容由AI解读,具体执行以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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