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管理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具体指什么?
答:指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用于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建设。
二、哪些项目需要缴纳这项配套费?哪些可以免缴?
答:1. 需缴纳:兰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使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需按规定缴纳;2. 免缴/不缴:不使用供热、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对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双方认定同意后可暂不缴纳(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事宜)。
三、配套费由谁收取、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由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每二年根据市场建设成本变化调整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另行发文)。
四、缴纳配套费后,还需要再交其他相关费用吗?
答:不需要。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及维护、更新、管理、运行等费用。
五、小区内供水、供气、供热专业设施设备,由谁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答:1. 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建设安装;也可经双方协商,委托建设单位自行建设,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2. 权属与管护:建设完成后,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其负责维护、更新、管理和运行,相关费用计入供水、供气、供热价格成本。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配套费,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吗?
答: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已计入房价,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七、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如需新增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该如何处理?
答:实施本办法前已建成、无相关配套设施的小区,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已建成小区的现有专业经营设施,可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移交后由其承担管护责任及费用。
八、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答:1.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兰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农村住房及非住宅建设项目不执行,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乡镇可参照制定本区域管理办法。2. 执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相关部门对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住建部门监督专业经营单位按协议完成配套建设;物价部门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查处违规乱收费;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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