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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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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7-15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文字解读】《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字解读】《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劳动模范是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杰出代表,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模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保障劳模合法权益,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立足兰陵发展实际,围绕“评选、管理、待遇、引领”四大关键环节,构建了全流程、全方位的劳模工作体系,为我县劳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引。以下从政策出台背景、核心内容解读、实施意义三个维度,对《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解读,确保政策内涵清晰易懂、实操路径明确可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锚定规范提升,破解工作难题

劳模工作是凝聚社会正能量、激发干事创业热情的重要抓手,规范劳模评选管理、完善劳模工作机制,是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具体体现。此前,我县劳模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评选流程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强化,部分环节的民主性和透明度需持续提升;劳模日常管理缺乏系统性,动态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劳模待遇落实的精细化程度不足,部分待遇保障未能完全落地;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宣传力度和载体建设有待加强。

在此背景下,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文件精神,破解我县劳模工作中的突出难题,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提升管理水平、落实保障待遇、强化示范引领,《意见》应运而生。《意见》的出台,既是对上级政策的精准落实,也是结合兰陵实际、完善劳模工作体系的现实需要,更是激励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立足岗位、奋勇争先,为县域发展贡献力量的重要举措。

二、核心内容解读:全流程发力,构建劳模工作闭环体系

《意见》共分为四大板块、十一项具体内容,围绕劳模“评选—管理—待遇—引领”全流程,明确了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责任导向和操作标准,形成了闭环管理体系,每一项举措都贴合我县实际,具有极强的实操性。

(一)严格规范评选工作,筑牢劳模“入口关”

劳模评选是劳模工作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劳模队伍的先进性和代表性。《意见》从工作机构、评选原则程序、纪律要求三个方面,对评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确保评选出的劳模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工作机构建设上,《意见》明确我县劳模评选每3年组织一次,这一周期设定既保证了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能及时发掘各领域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同时,充实完善县劳模评选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县总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会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评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评选原则和程序上,《意见》确立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公开、公平、公正”的核心原则,重点突出一线导向,明确要求注重评选长期扎根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避免“重领导、轻一线”“重资历、轻实绩”的现象。同时,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兼顾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组织的先进代表,让劳模队伍结构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相适应。在程序上,严格执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流程,人选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再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确保人选得到群众认可;针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等特殊群体的推荐人选,额外要求经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税务、卫健等部门审核,进一步严把推荐质量关;同时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确保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在评选纪律上,《意见》强调劳模评选是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求强化各环节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确保评选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维护劳模荣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夯实劳模工作“基础关”

做好劳模日常管理,是发挥劳模作用、保障劳模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意见》从认定标准、日常管理、档案建设、退出机制四个方面,构建了规范化、精细化的劳模管理体系,实现劳模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在劳模认定上,《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劳模的认定标准,其中县劳动模范特指县政府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市级以上劳模的认定则严格按照市级相关文件(临政发〔2014〕35号)执行,确保认定工作规范统一,避免出现认定标准不一、身份混淆等问题。

在日常管理上,推行“两级负责制”,实行乡镇(街道)及系统、基层单位两级管理,明确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形成自下而上、层层落实的管理格局。针对企业停产、破产、倒闭等导致无管理单位的劳模,实行属地管理或归口管理,确保每一位劳模都有明确的管理主体,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状况,主动为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模始终保持先进性,自强自律,持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在档案建设上,《意见》强调劳模档案是证明劳模身份、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依据,要求各级行政及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建立本系统、本单位的劳模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劳模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确保档案数据清晰、管理高效、服务精准,为后续待遇落实、事迹宣传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在退出机制上,《意见》明确了取消劳模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的三种情形,包括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因自身不良行为造成集体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确保劳模队伍的纯洁性。同时,明确了取消称号的审批程序,县级劳模取消称号需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县总工会审核、县政府批准,市级以上劳模则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称号取消后,各项待遇自行终止,形成了“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严格落实劳模待遇,守住劳模“保障关”

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关键在于落实各项待遇。《意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从奖励机制、荣誉津贴、其他待遇三个方面,全面完善劳模待遇保障体系,让劳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劳模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在奖励机制上,《意见》明确获得兰陵县劳动模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这一具体的物质奖励标准,既体现了对劳模贡献的认可,也让奖励政策更具实操性,确保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在荣誉津贴上,实行分级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的春节慰问金、一次性抚恤金、荣誉津贴等,按照《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鲁办发〔2018〕63号)执行;市级及以上劳模的荣誉津贴,按照市级相关文件(临政发〔2014〕35号)执行,确保各级劳模的荣誉津贴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劳模的合法权益。

在其他待遇上,《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完善落实劳模在政治、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待遇,为劳模创造便利条件。重点明确了两项具体保障措施:一是住房保障,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配租中,对符合条件的劳模给予优先保障,切实解决劳模的住房难题;二是就业保障,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安置职工时,对劳模优先安置,确保劳模的就业稳定,让劳模感受到全方位的关怀。

(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激活发展“动力关”

劳模的价值不仅在于自身的先进事迹,更在于其示范引领作用。《意见》立足我县发展实际,明确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载体和举措,推动劳模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的热情。

一方面,以争创“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既能够改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也能引导广大职工以劳模为榜样,立足岗位提升技能、争创佳绩,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投身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操作方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让劳模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转化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大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宣传力度,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让劳模精神成为激励全县人民奋勇前进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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