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60923-0000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6〕3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6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6年7月21日依法以简易程序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6年4月3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检索本局全部档案资料,区分四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合法、完整的书面答复,依法公开案涉全部政府信息;3.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档案检索义务、推诿上级机关、答复内容违法。
申请人称:2026年4月30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四项与某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的履职档案信息。被申请人签收申请后长期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复决字(2026)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该决定书已生效。被申请人作出《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仅形式上完成答复流程,实质对四项信息全部以推诿上级、曲解法律的方式拒绝公开,未履行法定检索、公开义务,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未履行全面档案检索义务,拒不落实生效复议决定确定的公开职责,四项不予公开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支撑。为维护申请人法定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特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四项内容逐一进行了审查和答复,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受理范围的依法告知,答复内容明确,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责令被申请人全面检索全部档案资料,区分四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合法、完整的书面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在职权范围内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了检索,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答复:1、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申请人所提到的相关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并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制作并保存;第二项内容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制作并保存;第三项内容中所指的编号XXXXXXX的举报内容,核查报告需从临沂市应急管理局获取信息,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公开,其余处理记录、内部审批资料、处理决定文书属于内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四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仅提供本机关已制作、已留存的现成书面文件文本,不承担政策条文解读、业务咨询答复职能,申请人申请的“关于举报奖励认定意见、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结论和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范围。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档案检索义务,推诿上级机关、答复内容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实际已履行检索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正确履职行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6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告字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告字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6年6月8日,申请人已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2026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行政复议期间)作出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告字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4项申请内容,逐项进行了告知或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机关予以确认违法,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兰陵政复决字〔2026〕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兰陵政复决字〔2026〕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告字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告字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申请,要求公开某某公司XXX号行政处罚的整改验收报告等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主张上述信息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制作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据实予以公开答复并说明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的第四项申请,要求公开“对本次举报的奖励认定意见、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结论及依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奖励认定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办理安全生产举报案件过程中,在行政执法案卷内形成的政府信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举报事项依法属于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管辖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仅履行线索接收转办义务,并未制作、保存案涉奖励认定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结论及依据等相关材料,该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但被申请人将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整体定性为政策条文解读、业务咨询,认定不恰当,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告字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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