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2-000022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05-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执处〔2022〕72号)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zfdd2022050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餐饮企业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市监执处〔2022〕72号
当事人:兰陵县粥泉粥道餐饮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东村;电话:15853857***;证照编号:92371324MA3PTDU422;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长期。
2022年3月22日,我局收到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SPD-1-0732),报告显示2022年3月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县粥泉粥道餐饮经营部制售的油条进行了产品抽样,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认可检验结果。2022年4月1日经领导签批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上述油条共加工了350根,成本价是0.5元/根,销售价是1元/根,已全部销售,货值共350元,违法所得35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报告送达情况;
2、2022年4月6日对李安亮的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P2022041)和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检验结果及告知情况。
4、兰陵县粥泉粥道餐饮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5、兰陵县粥泉粥道餐饮经营部负责人李安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6、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SPD-1-0732)1份2页,证明样品检测不合格情况;
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执听告〔2022〕78号 ,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无从重环节也无从轻环节,综合裁量,给予一般情形处理。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 1535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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