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2-000021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04-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执处〔2022〕73号)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执处〔2022〕73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餐饮企业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兰陵县如德蒸饺糁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4600315663;经营者姓名:李**;经营者身份证号:3728231964060*****;经营场所:兰陵县顺河路东段:经营期限:长期。

2022年2月17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报告(No:JYSC220217042)显示,该韭菜药物残留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认可检验结果。2022年3月21日经领导签批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抽样批次的韭菜是2022年2月16日从北大市场购进的,不能提供进货记录单据、合格凭证和供货商的资质。当时购进了10公斤,采购单价6.4元/公斤,除抽样用2.1公斤外,其余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64元,因韭菜作为食品原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索证索票不全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检验报告(NO:JYSC220217042)一份3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2371324437131027)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2022年3月9日现场检查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3月14日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

2022年4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执听告〔2022〕79号 ,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项2.【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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