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0-000017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10-2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鑫兴旺餐饮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兰陵县鑫兴旺餐饮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市监处字〔20201716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电话:*******,证照编号:*******,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长期。

2020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县局抽检工作方案,对当事人兰陵县鑫兴旺餐饮店(经营者:张学军)采购使用的黄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721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原料。报经分管局长批准,此案于2020928日立案,由倪鹏程、季海军两位同志负责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取证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结案,现将案件已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当事人兰陵县鑫兴旺餐饮店(经营者:张学军)于2020年6月20日,以4.5元/的价格从菜农刘芳伟处、购进1.5千克黄瓜,用于从事餐饮服务,进货金额合计13.5元。该批次黄瓜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除去抽检的黄瓜,剩余黄瓜被当事人全部使用。当事人未盈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如实说出该批次黄瓜的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证明及对当事人采购使用食品原料抽样的事实;

2、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间、数量、盈利等情况;

4、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主体身份;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6、该批次食品供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黄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010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听告字〔2020〕第1716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6

 

 

附件【兰陵县鑫兴旺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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