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0-000016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县大仲村镇希旺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县大仲村镇希旺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市监处字〔2020DZC001

兰陵县大仲村镇XX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身份证号码:371324198004XXXXXX;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XXXXXX;电话:1332507XXXX

2020611日,我局对兰陵县大仲村镇XX幼儿园进行了监督抽检工作,所抽检茄子、黄瓜样品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氧乐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2244RPSP200602243。我局于2020713日、2020727日依法向该幼儿园送达了检测结果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即立案调查,由蒋娜、魏义萍两位同志负责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取证,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0713日和2020727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2243、№:RPSP200602244),报告显示2020611日我局对兰陵县大仲村镇希旺幼儿园采购的黄瓜、茄子进行了产品抽样,抽样样品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阿维菌素、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鉴于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发现,该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裁量标准 1【从轻】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处理意见及依据:1、罚款19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营业厅(地址: 兰陵县惠宝路中段)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30

 

附件【兰陵市监处字〔2020〕DZC00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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