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0-000016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邦民大酒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市监处字〔2020〕1090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电话:******;证照编号******;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长期。
2020年6月28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县邦民大酒店购进的辣椒进行了抽检,所抽检辣椒样品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测,兰陵县邦民大酒店使用的辣椒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ZZ20SC1086202B。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向兰陵县邦民大酒店送达了检测报告,兰陵县邦民大酒店(徐邦民)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抽检批次的辣椒当事人共购进了6斤,进货价格为2.5元/斤,抽检价格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10元。2020年7月15日我单位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称已全部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为证:
1、兰陵县邦民大酒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情况。
2、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7月21日对法定代表人徐邦民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违法情况。
4、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抽检辣椒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ZZ20SC1086202B)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检测结果和案件来源。
5、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及签收单1份,证明检验报告的送达情况。
2020年9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听告字〔2020〕第61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事情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二条 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单位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局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地址:新华路与中兴路交汇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28日
附件【邦民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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