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0-000014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1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家乡农家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市监处字〔2020〕1081号
当事人:兰陵县家乡农家菜馆
2020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对兰陵县家乡农家菜馆依法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抽检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检验报告显示兰陵县家乡农家菜馆采购使用的“河虾”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被判为不合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7月17日经领导签批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4日采购1.5公斤河虾,采购点兰陵县家乡农家菜馆附近的郑家购物广场,共花费87元,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6月4日,河虾被抽样1公斤,剩余的0.5公斤河虾到6月2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用完。
以下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整改报告、不合格单位复查申请表、现场检查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根据以下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听告字【2020】第6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及不合格单位复查申请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的全部食品原料均按要求进行了索证索票,材料齐全。其主动改正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处罚款6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兰陵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地址兰陵县育才路南段。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0年0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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