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hbj/2020-000013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0-09-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临环(兰陵)罚字〔2020〕23-1 23-2号 兰陵县博众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陵)罚字〔2020〕23-1号
兰陵县博众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4MA3NPE489R
投资人:赵军 地址: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
2020年6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该加油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条“一般”违法程度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善验收文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兰陵路东段中国银行罚款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陵)罚字〔2020〕23-2号
赵军:
企业名称:兰陵县博众加油站
企业所在地址: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4MA3NPE489R
2020年6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博众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直接负责的兰陵县博众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条“一般”违法程度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限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善验收文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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