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0-000013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市监处字(2020)1031
兰陵县郑大蔬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艳军;身份证号码:37282319******0715,经营场所: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电话:131****1887;证照编号:371324*****5314;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长期。
2020年5月12日,我局对兰陵县郑大蔬菜进行了监督抽检工作,所抽检五香百叶样品委托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LJ-CSP-2020第02795号。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监督抽检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即立案调查,由蒋娜、魏义萍两位同志负责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取证,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确认,兰陵县郑大蔬菜销售的五香百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抽检批次的五香百叶共计购进3公斤,采购价格10元每公斤,货值金额30元,用于抽样2公斤,抽样价格10元每公斤。所抽检五香百叶样品委托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LJ-CSP-2020第02795号。至2020年6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按进价售出,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20年5月12日对兰陵县郑大蔬菜经营者郑艳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其所销售的五香百叶进行抽检,所抽检五香百叶样品委托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2、2020年6月12日对兰陵县郑大蔬菜经营者郑艳军的现场笔录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其销售的五香百叶检验结论不合格及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的事实。
2、2019年6月12日对兰陵县郑大蔬菜经营者郑艳军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销售的五香百叶检验结论不合格及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的事实。
3、兰陵县郑大蔬菜经营者郑艳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主体身份。
4、兰陵县郑大蔬菜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兰陵县郑大蔬菜营业主体资格。
5、检验报告及抽检抽样单1份,证明其销售的五香百叶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6、2020年5月9日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时索证索票情况;
7、生产商临沂市兰山区绿然蔬菜加工厂《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以及五香百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五香百叶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该批次五香百叶的生产者临沂市兰山区绿然蔬菜加工厂《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营业厅(地址: 兰陵县惠宝路中段)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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